《民法總則》共十一章206條,其中與工商工作密切相關的是關于民事主體的規定?!睹穹倓t》第二、三、四章分別規定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三類民事主體共96條,占比接近一半,可以說是整部法律的基礎和核心內容,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有重大影響。一方面,部分民事主體由工商部門負責登記,如自然人中的個體工商戶、法人中的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中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等。另一方面,工商部門肩負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職責,所服務和監管的市場主體均屬于民事主體。這些主體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是民事主體,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又成為行政相對人,所以《民法總則》關于民事主體的認定影響著工商機關行政行為相對人的認定。因此,有必要對《民法總則》關于民事主體的規定進行認真梳理。
一、個體工商戶
《民法總則》規定的第一類民事主體是自然人,這其中的個體工商戶與工商工作關系緊密。
在立法過程中,對于是否保留個體工商戶曾有不同意見。反對者認為,個體工商戶是歷史的產物,是國家對個體經營從禁止到逐步放開的特殊時期的需要,其本質是商個人,即公民個人以工商戶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沒有必要將其作為單獨的自然人主體類型予以規定?!睹穹倓t》最終沒有采納這一觀點,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國個體工商戶數量龐大、從業人數眾多,已經成為大眾創業的重要主體,在我國經濟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睹穹倓t》第五十四條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br />
(一)個體工商戶的主體定位:自然人
《民法總則》將個體工商戶規定在自然人一章中,意味著它不是一類獨立的民事主體,而是包含在自然人之中。這主要是因為個體工商戶不具有組織性,不要求必須有名稱字號,不存在出資過程,不能有分支機構,只能個人經營或者家庭經營,所以它只是自然人參與經營活動的形式,而非獨立的組織。立法作出專門規定,在于宣示個體工商戶作為自然人民事主體和商事主體,在法律規定和核準登記的范圍內具有工商經營權,可以自主從事經營活動。
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執法人員必須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中寫明經營者的個人信息,而不能將其視為一個獨立的經濟組織,只標明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眰€體工商戶經營者委托他人配合工商部門進行案件調查的,應當由經營者本人簽字或者蓋章進行授權委托,僅加蓋個體工商戶字號的印章進行授權委托不具有法律效力。實踐中,曾發生因授權委托書僅加蓋個體工商戶字號印章而無經營者本人簽名,最終經營者不予認可,導致執法部門敗訴的先例。
(二)個體工商戶的業主范圍進一步擴大
從《民法總則》第五十四條的表述可以看出,個體工商戶的業主為自然人,這與之前《民法通則》和《個體工商戶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有關個體工商戶的規定迥然不同。在此之前,相關法律規定和個體工商戶登記工作實踐,對個體工商戶的業主一直要求是“公民”,即具有我國國籍的自然人。2015年和2016年,國家工商總局為了鼓勵臺灣居民和港澳居民在我國大陸地區投資創業,相繼出臺了《關于擴大開放臺灣居民在大陸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工商個字〔2015〕224號)和《關于擴大開放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工商個字〔2016〕99號),允許港澳臺居民在大陸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無須辦理外資審批?!睹穹倓t》將個體工商戶的業主范圍從公民擴大到了自然人,即除我國公民外,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也可以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睹穹倓t》是基本法,法律位階高,預計將來《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等法規和規章都要進行相應修訂。
二、法人
法人制度是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健全完善的法人制度對于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意義重大。法人制度是《民法總則》的重點內容,相較于《民法通則》來說變化很大,其中最根本的變化是重新劃分了法人類型。
1986年,《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四類。對企業法人又根據所有制形式不同,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30多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法人形態發生巨大變化,出現了一些新的法人類型,如基金會、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睹穹ㄍ▌t》關于法人類型的劃分已不能適應現實需要,也不符合社會組織改革發展方向。
《民法總則》從法人性質上的根本差異出發,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新的法人類型劃分,尤其是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劃分,解決了原有的一些社會組織形態界定模糊問題,有利于促進各類民事主體及其民事活動更加清晰、規范。
(一)營利法人
根據《民法總則》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營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
區分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是《民法總則》法人分類制度的核心。營利法人的本質特征并非從事經營活動以取得利潤,而是將利潤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這是其與非營利法人的根本區別。有的非營利法人也會將管理的資金用于經營活動并獲得利潤,如各類基金會,但其利潤歸屬于法人本身,用于實現經營目標,而非分配給出資人,所以其仍是非營利法人。
各類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經濟生活中最典型的營利法人,此外,營利法人還包括各類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如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睹穹倓t》有關營利法人的規定,吸收了很多《公司法》的成熟內容,未有大的突破,不再贅述。
(二)非營利法人
根據《民法總則》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非營利法人是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非營利法人的本質特征并非其成立目的的非營利性,而是不向出資人分配利潤,這是其與營利法人的根本區別。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團體和基金會都由民政部門進行登記。事業單位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將進行分類改革,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其中,承擔行政職能的將劃歸行政機構,從事公益服務的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將轉為企業,這部分單位改革后要到工商部門進行企業(營利法人)登記。
需要特別關注的是社會服務機構這一非營利法人類型。依照《民法總則》界定,社會服務機構是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法人,與基金會一同被稱為捐助法人。在實踐中,社會服務機構主要是指民間捐資設立的民辦學校、醫院、孤兒院、養老院、圖書館、博物館等。這類民辦組織原本按照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由民政部門進行登記,按照非營利性單位進行管理,但實踐中,這些單位魚龍混雜,許多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混跡其中?!睹穹倓t》將法人劃分為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后,這些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進行清理分類,若保留非營利法人的性質享受土地、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則原出資人的投資屬于捐助,不能分配利潤,否則應當轉為營利法人。
民辦非企業單位轉為營利法人后,會對工商工作帶來登記和監管兩個方面的挑戰。2016年11月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九條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2017年1月,教育部、人社部和國家工商總局等五個部委聯合出臺《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和《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明確要求營利性民辦學校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并規定了工商部門對民辦學校的監管職責。從此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整體規范來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正在修訂,正式公布施行后,原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大量營利性單位如民辦醫院、學校、養老院等預測都將在工商部門登記。
(三)特別法人
根據《民法總則》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是特別法人。這四類法人在設立、變更、終止及其職能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所以《民法總則》將其專門設立為一種類型。需要注意的是,特別法人只有上述四種,其外延是封閉的。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在實踐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類型、登記機關、登記方式等全國各地各不相同,有的登記為企業法人,有的登記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還有地方直接由人民政府頒發組織證明書?!睹穹倓t》首次以法律形式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地位,并明確規定其主體類型為特別法人。然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概念、范圍、登記、管理等都有待專門法進行明確。
2.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
主要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各級供銷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屬于市場主體,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予以規范,在工商部門登記?!豆╀N合作社條例》正在起草中,供銷合作社的登記、管理等事項尚不明確。
3.機關法人和基礎群眾自治組織法人
這兩類特別法人依據法律或者行政決定成立,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無關。
三、非法人組織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其特點是具有相對獨立性,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又不能完全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出資人或者設立人依法要承擔無限責任。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由《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予以專門規范。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主要指律師事務所和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等。除了法律明文列舉的上述幾類典型非法人組織外,還有一些其他組織也屬于非法人組織,如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的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只有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規定的才能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則屬于非法人組織?!多l鎮企業法》中也有類似規定,不具備法人條件的鄉鎮企業屬于非法人組織。
一、個體工商戶
《民法總則》規定的第一類民事主體是自然人,這其中的個體工商戶與工商工作關系緊密。
在立法過程中,對于是否保留個體工商戶曾有不同意見。反對者認為,個體工商戶是歷史的產物,是國家對個體經營從禁止到逐步放開的特殊時期的需要,其本質是商個人,即公民個人以工商戶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沒有必要將其作為單獨的自然人主體類型予以規定?!睹穹倓t》最終沒有采納這一觀點,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國個體工商戶數量龐大、從業人數眾多,已經成為大眾創業的重要主體,在我國經濟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睹穹倓t》第五十四條規定:“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br />
(一)個體工商戶的主體定位:自然人
《民法總則》將個體工商戶規定在自然人一章中,意味著它不是一類獨立的民事主體,而是包含在自然人之中。這主要是因為個體工商戶不具有組織性,不要求必須有名稱字號,不存在出資過程,不能有分支機構,只能個人經營或者家庭經營,所以它只是自然人參與經營活動的形式,而非獨立的組織。立法作出專門規定,在于宣示個體工商戶作為自然人民事主體和商事主體,在法律規定和核準登記的范圍內具有工商經營權,可以自主從事經營活動。
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當事人是個體工商戶的,執法人員必須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中寫明經營者的個人信息,而不能將其視為一個獨立的經濟組織,只標明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注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信息?!眰€體工商戶經營者委托他人配合工商部門進行案件調查的,應當由經營者本人簽字或者蓋章進行授權委托,僅加蓋個體工商戶字號的印章進行授權委托不具有法律效力。實踐中,曾發生因授權委托書僅加蓋個體工商戶字號印章而無經營者本人簽名,最終經營者不予認可,導致執法部門敗訴的先例。
(二)個體工商戶的業主范圍進一步擴大
從《民法總則》第五十四條的表述可以看出,個體工商戶的業主為自然人,這與之前《民法通則》和《個體工商戶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有關個體工商戶的規定迥然不同。在此之前,相關法律規定和個體工商戶登記工作實踐,對個體工商戶的業主一直要求是“公民”,即具有我國國籍的自然人。2015年和2016年,國家工商總局為了鼓勵臺灣居民和港澳居民在我國大陸地區投資創業,相繼出臺了《關于擴大開放臺灣居民在大陸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工商個字〔2015〕224號)和《關于擴大開放港澳居民在內地申辦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工作的意見》(工商個字〔2016〕99號),允許港澳臺居民在大陸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無須辦理外資審批?!睹穹倓t》將個體工商戶的業主范圍從公民擴大到了自然人,即除我國公民外,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也可以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睹穹倓t》是基本法,法律位階高,預計將來《個體工商戶條例》《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等法規和規章都要進行相應修訂。
二、法人
法人制度是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健全完善的法人制度對于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意義重大。法人制度是《民法總則》的重點內容,相較于《民法通則》來說變化很大,其中最根本的變化是重新劃分了法人類型。
1986年,《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四類。對企業法人又根據所有制形式不同,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30多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法人形態發生巨大變化,出現了一些新的法人類型,如基金會、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睹穹ㄍ▌t》關于法人類型的劃分已不能適應現實需要,也不符合社會組織改革發展方向。
《民法總則》從法人性質上的根本差異出發,按照法人設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新的法人類型劃分,尤其是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劃分,解決了原有的一些社會組織形態界定模糊問題,有利于促進各類民事主體及其民事活動更加清晰、規范。
(一)營利法人
根據《民法總則》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營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
區分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是《民法總則》法人分類制度的核心。營利法人的本質特征并非從事經營活動以取得利潤,而是將利潤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這是其與非營利法人的根本區別。有的非營利法人也會將管理的資金用于經營活動并獲得利潤,如各類基金會,但其利潤歸屬于法人本身,用于實現經營目標,而非分配給出資人,所以其仍是非營利法人。
各類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經濟生活中最典型的營利法人,此外,營利法人還包括各類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如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睹穹倓t》有關營利法人的規定,吸收了很多《公司法》的成熟內容,未有大的突破,不再贅述。
(二)非營利法人
根據《民法總則》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非營利法人是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非營利法人的本質特征并非其成立目的的非營利性,而是不向出資人分配利潤,這是其與營利法人的根本區別。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團體和基金會都由民政部門進行登記。事業單位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將進行分類改革,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其中,承擔行政職能的將劃歸行政機構,從事公益服務的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將轉為企業,這部分單位改革后要到工商部門進行企業(營利法人)登記。
需要特別關注的是社會服務機構這一非營利法人類型。依照《民法總則》界定,社會服務機構是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法人,與基金會一同被稱為捐助法人。在實踐中,社會服務機構主要是指民間捐資設立的民辦學校、醫院、孤兒院、養老院、圖書館、博物館等。這類民辦組織原本按照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由民政部門進行登記,按照非營利性單位進行管理,但實踐中,這些單位魚龍混雜,許多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混跡其中?!睹穹倓t》將法人劃分為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后,這些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進行清理分類,若保留非營利法人的性質享受土地、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則原出資人的投資屬于捐助,不能分配利潤,否則應當轉為營利法人。
民辦非企業單位轉為營利法人后,會對工商工作帶來登記和監管兩個方面的挑戰。2016年11月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九條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2017年1月,教育部、人社部和國家工商總局等五個部委聯合出臺《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和《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明確要求營利性民辦學校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并規定了工商部門對民辦學校的監管職責。從此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整體規范來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正在修訂,正式公布施行后,原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大量營利性單位如民辦醫院、學校、養老院等預測都將在工商部門登記。
(三)特別法人
根據《民法總則》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是特別法人。這四類法人在設立、變更、終止及其職能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所以《民法總則》將其專門設立為一種類型。需要注意的是,特別法人只有上述四種,其外延是封閉的。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在實踐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類型、登記機關、登記方式等全國各地各不相同,有的登記為企業法人,有的登記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還有地方直接由人民政府頒發組織證明書?!睹穹倓t》首次以法律形式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地位,并明確規定其主體類型為特別法人。然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具體概念、范圍、登記、管理等都有待專門法進行明確。
2.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
主要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各級供銷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屬于市場主體,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予以規范,在工商部門登記?!豆╀N合作社條例》正在起草中,供銷合作社的登記、管理等事項尚不明確。
3.機關法人和基礎群眾自治組織法人
這兩類特別法人依據法律或者行政決定成立,與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無關。
三、非法人組織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其特點是具有相對獨立性,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又不能完全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出資人或者設立人依法要承擔無限責任。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由《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伙企業法》予以專門規范。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主要指律師事務所和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等。除了法律明文列舉的上述幾類典型非法人組織外,還有一些其他組織也屬于非法人組織,如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的規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只有符合中國法律關于法人條件規定的才能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則屬于非法人組織?!多l鎮企業法》中也有類似規定,不具備法人條件的鄉鎮企業屬于非法人組織。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分公司等不屬于非法人組織,因為它們是法人的一部分,不具有相對獨立性,其責任完全由法人承擔,這與非法人組織的責任承擔方式完全不同。
(江蘇省工商局 吳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