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準則下會計處理的會計計量的確認
新準則對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時,以公允價值計量且確認損益。一是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二是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的計量。不符合條件的,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計量且不確認損益。
二、以公允價值計量
1、不涉及補價的會計處理若以公允價值計價,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式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2、涉及補價的會計處理若以公允價值計價,支付補價方,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式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收到補價方,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式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以公允階值計量的會計處理:
1.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兩個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人當期損益:
(1)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2)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2.在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情況下,不論是否涉及補價,只要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不相同,就一定會涉及損益的確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視換出資產的類別不同而有所區別。
3.發生補價的,支付補價方和收到補價方應當分別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方: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或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入資產成本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支付的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收到補價方:應當以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入資產成本加收到的補價之和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三、以賬面價值計量
1、不涉及補價的會計處理若以賬面價值計價,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公式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2、涉及補價的會計處理若以賬面價值計價,支付補價方,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雙方不確認損益。公式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支付的補價+相關稅費;收到補價方,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計算當期損益。公式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以賬面價值計量的會計處理:
1.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雖然具有商業實質但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均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無論是否支付補價,均不確認損益。
2.發生補價的,支付補價方和收到補價方應當分別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療: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2)收到補價療: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換人多項資產的,在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時,應當分別按下列情況處理:
(1)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換人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醞,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2)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雖具有商業實質但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占換入資產原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