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盈余公積,借記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貸記“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科目。
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借記本科目(提取儲備基金、提取企業發展基金、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貸記“盈余公積——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
2.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本科目(應付現金股利或利潤),貸記“應付股利”科目。
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決議,分配給股東的股票股利,應在辦理增資手續后,借記本科目(轉作股本的股利),貸記“股本”科目。
3.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借記“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或任意盈余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盈余公積補虧)。
4.年度終了,企業應將全年實現的凈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并將“利潤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有關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結轉后,“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的貸方余額,就是累積未分配的利潤數額;如為借方余額,則表示累積未彌補的虧損數額。結轉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外,其他明細科目應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