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材料成本差異的確認和結轉應如何處理?
答:計劃成本法下,材料成本差異=實際成本-計劃成本,如果實際成本大于計劃成本,則屬于超支差異,反之屬于節約差異。
企業在采用計劃成本核算時,購入時的材料按實際成本計入“材料采購”科目:
借:材料采購(實際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等
驗收入庫后按計劃成本計入“原材料”,兩者的差額計入“材料成本差異”科目中核算:
借:原材料(計劃成本)
材料成本差異(超支差異)
貸:材料采購(實際成本)
(或)材料成本差異(節約差異)
發出材料時結轉發出材料的節約成本差異時:
借:材料成本差異(節約差異=發出材料的計劃成本×材料成本差異率)
貸: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
發出材料時結轉發出材料的超支成本差異時:
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
貸:材料成本差異(超支差異=發出材料的計劃成本×材料成本差異率)
材料成本差異率=(期初結存材料的成本差異+本期驗收入庫材料的成本差異)÷(期初結存材料的計劃成本+本期驗收入庫材料的計劃成本)×100%
總結起來就是:“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借方登記超支差異及發出材料應負擔的節約差異,貸方登記節約差異及發出材料應負擔的超支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