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哪些情形?稅務機關可進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近日,有初當會計的學員咨詢小編,說是出現哪些情形?稅務機關可進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參照與其開發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當地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稅負情況,按不低于預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近日,有初當會計的學員咨詢小編,說是出現哪些情形?稅務機關可進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參照與其開發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當地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稅負情況,按不低于預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