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研發費加計扣除誤區,您中招了嗎?
為進一步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根據國務院決定,2016年10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制定下發了《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以下簡稱《通知》),對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進行了明確。為進一步明確政策執行口徑,保證優惠政策的貫徹實施,國家稅務總局特制定宜操作的配套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以下簡稱《公告》)。 正值2016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進行中,對加研發費的加計扣除事項處理,筆者根據在實際征收管理工作中,發現納稅人在運用上述政策時,易發生幾個誤區在此提示。 一、人員工資費用 公告明確研發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輔助人員三類。 這些研發人員即有本企業也有外聘。來自本企業員工可加計扣除費用,應按照公告附6《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設置要求進行歸集,這時需要注意的是,人員數量及金額要與實際發生額相符。而對外聘人員則是根據合同約定提供相關發票金額作為勞務費用進行歸集。 對于人員費用加計扣除,是指直接參與項目且有具體工作量人員,不包括為研發活動從事間接及后勤服務的人員。 二、固定資產折舊 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僅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 對于符合稅法規定的加速折舊資產如何計算研發費中可加計扣除金額,在此引用國家稅務總局解讀實例進行說明。 例1:甲汽車制造企業2015年12月購入并投入使用一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單位價值1200萬元,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甲企業對該項設備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式,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10×60%=6)。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150萬元(1200/8=15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就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50萬元可以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150×50%=75)。若該設備8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8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5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 例2:接上例,如企業會計處理按4年進行折舊,其他情形不變。則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300萬元(1200/4=300),稅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舊額為200萬元(1200/6=200),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對其在實際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但未超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金額200萬元可以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6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 通過案例可以看出,加速折舊資產,當會計處理和企業所得稅匯算表中加速折舊金額有差異時,在加計扣除時應以會計實際處理金額為依據。 三、財政資金收入 為支持高新企業和研發項目投入和開發,企業經常取得財政性資金補助,企業如將該項資金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作為不征稅收入而調減處理的,其對應研發費用、設備、無形資產等,就不再加計扣除。 四、預繳加計扣除 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是否可在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享受,至今依然困擾很多人。這是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文件中的附1-1:《不征稅收入和稅基類減免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附表1)》及填報說明中,均對“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列示和說明。但在該文件之后又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文件,其附件1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第14項中對“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依據其中就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并在“預繳期是否享受優惠”一欄中明確了“匯繳享受”,因此,在季度預繳時不能進行加計扣除。 以上事項僅為研發費可加計扣除中容易出現誤區的部分環節,而對其他也要關注風險點也建議納稅人不可忽視。
為進一步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根據國務院決定,2016年10月3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科技部制定下發了《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以下簡稱《通知》),對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進行了明確。為進一步明確政策執行口徑,保證優惠政策的貫徹實施,國家稅務總局特制定宜操作的配套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以下簡稱《公告》)。 正值2016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進行中,對加研發費的加計扣除事項處理,筆者根據在實際征收管理工作中,發現納稅人在運用上述政策時,易發生幾個誤區在此提示。 一、人員工資費用 公告明確研發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輔助人員三類。 這些研發人員即有本企業也有外聘。來自本企業員工可加計扣除費用,應按照公告附6《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設置要求進行歸集,這時需要注意的是,人員數量及金額要與實際發生額相符。而對外聘人員則是根據合同約定提供相關發票金額作為勞務費用進行歸集。 對于人員費用加計扣除,是指直接參與項目且有具體工作量人員,不包括為研發活動從事間接及后勤服務的人員。 二、固定資產折舊 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僅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 對于符合稅法規定的加速折舊資產如何計算研發費中可加計扣除金額,在此引用國家稅務總局解讀實例進行說明。 例1:甲汽車制造企業2015年12月購入并投入使用一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單位價值1200萬元,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甲企業對該項設備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式,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10×60%=6)。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150萬元(1200/8=15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就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50萬元可以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150×50%=75)。若該設備8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8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5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 例2:接上例,如企業會計處理按4年進行折舊,其他情形不變。則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300萬元(1200/4=300),稅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舊額為200萬元(1200/6=200),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對其在實際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但未超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金額200萬元可以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6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 通過案例可以看出,加速折舊資產,當會計處理和企業所得稅匯算表中加速折舊金額有差異時,在加計扣除時應以會計實際處理金額為依據。 三、財政資金收入 為支持高新企業和研發項目投入和開發,企業經常取得財政性資金補助,企業如將該項資金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作為不征稅收入而調減處理的,其對應研發費用、設備、無形資產等,就不再加計扣除。 四、預繳加計扣除 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是否可在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享受,至今依然困擾很多人。這是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文件中的附1-1:《不征稅收入和稅基類減免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附表1)》及填報說明中,均對“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列示和說明。但在該文件之后又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文件,其附件1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第14項中對“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依據其中就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并在“預繳期是否享受優惠”一欄中明確了“匯繳享受”,因此,在季度預繳時不能進行加計扣除。 以上事項僅為研發費可加計扣除中容易出現誤區的部分環節,而對其他也要關注風險點也建議納稅人不可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