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收到定金、訂金、誠意金、意向金是否按預收款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購房人的定金、訂金、誠意金、意向金時,是否視同收到預收款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以及預收款的時間確定問題?各地稅務機關執行政策不一致,征納雙方對此也存在較大的爭議,小編今天就來和會計朋友們大致聊聊: 小編認為: 第一,訂金、誠意金、意向金不具備“定金”的擔保性質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只是購銷雙方的一種購銷意向行為,“定金”雖然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但同樣也只是購銷雙方的一種購銷意向行為,是對購銷意向的擔保。都沒有發生銷售行為,因此不屬于銷售款。 第二,營改增36號文件附件2“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此款明確規定,預收款是指“銷售”時發生的預收款,因此,也不屬于預收款。 第三,相關部門對房地產銷售或預售,是規定要有銷售許可證或預售許可證才可銷售的。 綜合以上考慮,筆者傾向于,房地產企業所收取的訂金、誠意金、意向金,以及在沒有銷售時所收定金,不宜按預收款征稅,因為實際銷售或預售都還沒有發生,只是根據《擔保法》,交了定金后,銷售方必須要銷售或預售,購買方必須要購買,否則,要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所收定金也應是在取得銷售許可證或預售許可證時,才轉為預收款征稅。 預收款的時間確定也應是在取得銷售許可證或預售許可證后收取的。其發生應稅行為的時間為銷售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若實際交房時間早于銷售合同約定交房時間的,以實際交房時間為準;若實際交房時間晚于銷售合同約定交房時間的,以銷售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為準。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購房人的定金、訂金、誠意金、意向金時,是否視同收到預收款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以及預收款的時間確定問題?各地稅務機關執行政策不一致,征納雙方對此也存在較大的爭議,小編今天就來和會計朋友們大致聊聊: 小編認為: 第一,訂金、誠意金、意向金不具備“定金”的擔保性質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只是購銷雙方的一種購銷意向行為,“定金”雖然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但同樣也只是購銷雙方的一種購銷意向行為,是對購銷意向的擔保。都沒有發生銷售行為,因此不屬于銷售款。 第二,營改增36號文件附件2“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此款明確規定,預收款是指“銷售”時發生的預收款,因此,也不屬于預收款。 第三,相關部門對房地產銷售或預售,是規定要有銷售許可證或預售許可證才可銷售的。 綜合以上考慮,筆者傾向于,房地產企業所收取的訂金、誠意金、意向金,以及在沒有銷售時所收定金,不宜按預收款征稅,因為實際銷售或預售都還沒有發生,只是根據《擔保法》,交了定金后,銷售方必須要銷售或預售,購買方必須要購買,否則,要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所收定金也應是在取得銷售許可證或預售許可證時,才轉為預收款征稅。 預收款的時間確定也應是在取得銷售許可證或預售許可證后收取的。其發生應稅行為的時間為銷售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若實際交房時間早于銷售合同約定交房時間的,以實際交房時間為準;若實際交房時間晚于銷售合同約定交房時間的,以銷售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