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個問題一直困擾著小編,小編也一直想不明白,現在大家也來幫忙看看這個推理是對嗎?
老板:“公司是我開的,錢是公司的,所以,我=公司=錢,我=錢”。
最終結論就是,公司的錢就是我個人的錢,愛怎么用就怎么用,就是左口袋進有口袋,不需要交稅。
真的是這樣嗎?公司的錢就是老板的嗎?老板隨便轉不需要交稅嗎?
可能很多公司的老板都有這樣的想法,我自己辛辛苦苦賺的錢難道沒有支配權嗎?稅務局為什么還要過來分一杯羹?
老板不懂稅法這樣認為情有可原,但是作為公司負責報稅的你不嚴格把關的話,那么公司就要出大事了。
老板跟公司“借錢”,罰70萬個稅
有一個老板在前些年開了一家公司,生意還算紅火,后來自己需要買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于是便從自己所開的公里“借”走了350萬元拿去買房子了。公司少了350萬那必須把帳做平呀,于是當時公司的會計是這樣做賬的:
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老板借款 350萬元
貸:銀行存款 350萬元
這筆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掛在“其他應收款”下沒有歸還。
大家看看這樣處理有什么問題嗎?肯定很多老板會說我也是這樣做的呀!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剛設立時是先把一筆錢轉入公司賬上轉一圈后又轉走了,當老板把錢轉進來的時候是這樣做賬的: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股本—老板入股
抽走時也是把抽走的資金作為股東借款掛在“其他應收款”賬下長期不歸還。
以上這些會計處理看似沒有什么問題,但是在今年“稅務嚴打”的大環境下,這么做是致命的!
當地的稅局在對這老板的公司稅務稽查中,在公司的“其他應收款”下發現了這筆老板轉走多年都沒有歸還的350萬元“借款”,稅局的同志看后把桌子一拍:這還了得,納稅!最后對老板這筆借走的350萬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70萬元,并對少扣繳稅款處于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即35萬元,一共105萬就這么的沒有了。
為什么這借走的350萬元會被認定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呢?
在2003年時國家稅務總局就曾下發了一個文(財稅【2003】158號),其中在該文的第二條中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公司雖然是老板的,但是卻不是老板的小金庫,老板從公司帳上抽走資金長期不還拿去干別的什么事那是不行的。
老板如果想從公司“借款”怎么辦?
一般來說,這樣做不合法,除非是屬于暫時性借款、分配利潤等特殊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將公司基本戶的錢轉到老板私人賬戶上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是屬于向公司借款:
借:其他應收款-老板名
貸:銀行存款
以后拿到發票,證明其用途,可以是采購物資或者其他允許列支的費用,可沖抵其他應收款。
借:管理費用/營業費用/固定資產/原材料等
貸:其他應收款
或者老板還款: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
但如果借款時間超過一年,按稅法規定會認為是對老板個人的利潤分配,需要就該款項繳納個人所稅。
看到這里,是不是驚出一身冷汗,財務趕緊看看自家的賬本,是不是也存在這樣的稅務風險!
老板:“公司是我開的,錢是公司的,所以,我=公司=錢,我=錢”。
最終結論就是,公司的錢就是我個人的錢,愛怎么用就怎么用,就是左口袋進有口袋,不需要交稅。
真的是這樣嗎?公司的錢就是老板的嗎?老板隨便轉不需要交稅嗎?
可能很多公司的老板都有這樣的想法,我自己辛辛苦苦賺的錢難道沒有支配權嗎?稅務局為什么還要過來分一杯羹?
老板不懂稅法這樣認為情有可原,但是作為公司負責報稅的你不嚴格把關的話,那么公司就要出大事了。
老板跟公司“借錢”,罰70萬個稅
有一個老板在前些年開了一家公司,生意還算紅火,后來自己需要買一套房子改善改善生活,于是便從自己所開的公里“借”走了350萬元拿去買房子了。公司少了350萬那必須把帳做平呀,于是當時公司的會計是這樣做賬的:
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老板借款 350萬元
貸:銀行存款 350萬元
這筆借款一借就是多年,一直掛在“其他應收款”下沒有歸還。
大家看看這樣處理有什么問題嗎?肯定很多老板會說我也是這樣做的呀!
也有很多老板在公司剛設立時是先把一筆錢轉入公司賬上轉一圈后又轉走了,當老板把錢轉進來的時候是這樣做賬的: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股本—老板入股
抽走時也是把抽走的資金作為股東借款掛在“其他應收款”賬下長期不歸還。
以上這些會計處理看似沒有什么問題,但是在今年“稅務嚴打”的大環境下,這么做是致命的!
當地的稅局在對這老板的公司稅務稽查中,在公司的“其他應收款”下發現了這筆老板轉走多年都沒有歸還的350萬元“借款”,稅局的同志看后把桌子一拍:這還了得,納稅!最后對老板這筆借走的350萬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70萬元,并對少扣繳稅款處于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即35萬元,一共105萬就這么的沒有了。
為什么這借走的350萬元會被認定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呢?
在2003年時國家稅務總局就曾下發了一個文(財稅【2003】158號),其中在該文的第二條中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公司雖然是老板的,但是卻不是老板的小金庫,老板從公司帳上抽走資金長期不還拿去干別的什么事那是不行的。
老板如果想從公司“借款”怎么辦?
一般來說,這樣做不合法,除非是屬于暫時性借款、分配利潤等特殊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將公司基本戶的錢轉到老板私人賬戶上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是屬于向公司借款:
借:其他應收款-老板名
貸:銀行存款
以后拿到發票,證明其用途,可以是采購物資或者其他允許列支的費用,可沖抵其他應收款。
借:管理費用/營業費用/固定資產/原材料等
貸:其他應收款
或者老板還款: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其他應收款
但如果借款時間超過一年,按稅法規定會認為是對老板個人的利潤分配,需要就該款項繳納個人所稅。
看到這里,是不是驚出一身冷汗,財務趕緊看看自家的賬本,是不是也存在這樣的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