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頭保護主要是在環境損害行為尚未發生時,通過運用刑事、民事及環保禁止令等處罰方式防治污染行為的發生
法釋〔2018〕8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2次會議、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7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利用網絡云盤制作、復制、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行為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已于2017年8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24次會議、2017年10月10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7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