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七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9年12月28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全文(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證監會令〔2019〕第5號)第一條 為了規范信用評級業務,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信用評級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
深證上〔2018〕282號 關于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紅籌公司存托憑證上市公告書內容與格式指引》的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的若干意見》《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試點創新企業股票或存托憑上市交易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起草了《深圳證
為了穩步推進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基礎功能,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決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施行期限屆滿后,期限延長二年至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