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監辦函〔2018〕200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中藥飲片標簽標識有關問題的復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藥飲片標簽標識上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應當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規定。中藥飲片標簽標識超出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范圍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六)項規定
藥監辦函〔2018〕32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于對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有關環節和時限認定的復函》一、根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受理”和“辦理”是投訴舉報處理中的兩個不同環節,各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負責投訴舉報管理的部門統一受理投訴舉報,辦理工作由投訴舉報承辦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