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財稅政〔2018〕10號《浙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浙江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環境保護稅征收所涉規?;笄蒺B殖場認定標準的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93號)第四條“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規模標準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養殖場,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之規定,我省環境保護稅征收所
《浙江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6號(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