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4號:《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經2005年5月1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計量局1987年7月10日公布的《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87]量局法字第231號)同時廢止。
《標準物質管理辦法》全文(國家計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231號)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1號),現將適用該辦法第七條的區域性集團名單公告如下: 一、東南亞國家聯盟(ASEAN)中的柬埔寨王國和緬甸聯邦共和國。 二、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ECWAS)中的貝寧共和國、幾內亞比紹共和國、多哥共和國、利比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已于2017年2月27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對于自與我國建交的最不發達國家進口的貨物,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原產地標準的,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海關辦理申報進口手續,申請享受特別優惠關稅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