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規范海關核查工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5號:一、海關實施核查時,需要對被核查人的有關資料進行復制的,由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以下統稱被核查人代表)確認復制資料與原件無誤后,在復制資料上注明出處、頁數、復制時間以及“本件與原件一致,核對無誤”并簽章。有關資料需要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95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已經2018年2月23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