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進出境鐵路列車及其所載貨物、物品艙單電子數據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60號:一、進出境鐵路列車負責人、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等相關鐵路物流企業,應當嚴格按照《運輸工具辦法》、《艙單辦法》,在經營業務所在地的直屬海關或者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辦理相關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