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適用中智稅收協定利息條款最惠國待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7號:智利稅務主管當局與我國稅務主管當局分別于2018年4月16日和2018年6月6日通過換函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以下簡稱“中智稅收協定”)議定書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