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版全文)【2011年01月08日根據國務院令第588號《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87號)第二次修訂;依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發改農經〔2018〕59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農村部關于印發全國沿海漁港建設規劃(2018-2025年)的通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11號)、《全國農業現代化規劃(2016-2020年)》,進一步提高漁業防災減災能力,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加快形成漁港經濟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