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發〔2018〕29號《國務院關于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決定》根據《國務院關于上海市進一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的批復》(國函〔2018〕12號),國務院決定,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實施下列行政法規規定:
國函〔2018〕12號《國務院關于上海市進一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的批復》一、同意在上海市浦東新區進一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試點期為自批復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原則同意《上海市進一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請認真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