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釋〔2018〕8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2次會議、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7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