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禁止生產、流通、使用和進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公告》生態環境部等10部門公告2019年第10號:為落實《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履約要求,現就林丹、硫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管理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