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關于廢止有關排污收費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生態環境部令第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日國務院公布的《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經研究,現決定廢止下列有關排污收費的1件規章和27件規范性文件。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污染源監管,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與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預防污染事故,提高環境管理科學化、信息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
為做好排污費改稅政策銜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4〕100號)、《關于印發<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33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停征排污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涉及管理費用怎樣記賬 (1)管理費用是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和自制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
財稅〔2018〕4號《關于停征排污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為做好排污費改稅政策銜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4〕100號)、《關于印發〈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33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停征排污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