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2024年修訂版全文)(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準,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發布;2024年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第二次修訂,2024年2月8日中共中央發布)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巡視工作的全面領導,推進新時代巡視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
國資發法規〔2019〕114號《國務院國資委關于以管資本為主加快國有資產監管職能轉變的實施意見》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關于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決策部署,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資國企改革的有關要求,根據巡視整改意見,為加快實現從管企業向管資本轉變,不斷提升國資監管的能力和水平,我們制定了《國務院
“早飯前梳理全組當天工作,形成任務清單;上午帶著問題下沉調研,下午對組長交辦的幾項重點工作一一緊盯落實;晚飯后又領著幾名巡視干部討論起草巡視報告
根據省委統一部署,十屆省委第六輪巡視進駐已全部完成,將對新鄭市等30個縣(市、區)、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6個省直單位和河南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3家省管國有企業,集中開展常規巡視
根據《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規定,省委巡視組主要受理反映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重要崗位領導干部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重點是關于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等方面的舉報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