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發〔2018〕53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就業有關事項的通知》一、在內地(大陸)求職、就業的港澳臺人員,可使用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各項業務,以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社會保險繳費
人社廳函〔2018〕218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為貫徹落實《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國辦發〔2018〕81號),確保港澳臺居民在居住地依法享受與內地(大陸)居民基本相同的權利、公共服務和便利,現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通知如下:
青政〔2016〕58號《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海省居住證實施辦法的通知》第一條為了促進新型城鎮化的健康發展,加強和創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