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環保部門現場檢查中排污監測方法問題的解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2007年第16號: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排放標準具有強制實施的效力,必須執行。遵守排放標準是排污單位法定義務。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限值等是判定排污行為是否超標的技術依據,在任何時間、任何情況下,排污單位的排污行為均不得違反排放標準中的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