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釋〔2019〕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為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判處刑罰的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罪犯的減刑、假釋補充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1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3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已于2014年4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已于2016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