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記者從省司法廳獲悉,省委政法委、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6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加強人民調解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今后,百姓的“和事佬”將更專業了
《司法部關于推進個人調解工作室建設的指導意見》全文:為堅持發展“楓橋經驗”,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第一道防線”作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創新人民調解組織形式,及時就地化解矛盾糾紛,努力實現矛盾不上交,現就推進個人調解工作室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國知辦函協字〔2018〕43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確定首批能力建設知識產權仲裁調解機構并啟動相關工作的通知》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于開展知識產權仲裁調解機構能力建設工作的通知》(國知辦函協字〔2018〕7號,下稱《通知》)要求,經機構申報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計劃單列市知識產權局組織推
《全國工商聯司法部關于推進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全文:現將《全國工商聯 司法部關于推進商會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各地可結合實際,按照本意見精神制定具體實施意見,有關貫徹落實情況和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問題請及時報全國工商聯和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己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