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河南省志愿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稐l例》以組織化為主線,包括6章45條,共4113字。其中,“志愿服務組織”單設一章,“志愿服務組織”一詞出現41處,涉及三分之二以上條款?!稐l例》的頒布實施,對于推進全省志愿服務工作和組織化進程,具有里程碑意義。
以全省首部志愿服務專項條例的形式,進一步明確了志愿服務組織的法律地位——
2016年7月,中宣部、中央文明辦、民政部等8部門印發的《關于支持和發展志愿服務組織的意見》明確提出,志愿服務組織是“以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在此基礎上,《條例》則對志愿服務組織的“依法成立”屬性進行了確認:“本條例所稱志愿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可以依法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
《條例》強調“依法成立”,源于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志愿服務組織沒有依法登記。據悉,河南省目前有志愿服務組織5萬多個,而在各級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還不到300個。由于大量組織不具備法人資格,一方面在政府職能轉變過程中,轉移出去的公共服務職能找不到合法的承接主體;另一方面,大量基層志愿服務組織需要項目和資金,但被排除在政府購買服務之外。針對這一“兩難境地”,《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為志愿服務組織依法登記提供便捷服務”,通過“依法登記”“依法成立”,解決志愿服務組織的“戶口”問題,即法人資格問題,實現政府、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志愿服務對象“四方共贏”。
但現實遠比理論復雜。在各地具體操作過程中,降低了準入門檻,推動了直接登記,也可能帶來監管責任的轉移和監管難度的加大等問題。因此,《條例》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成立的志愿服務團體,申請作為本區域內志愿服務協會的單位會員,循序漸進解決組織的合法性問題。
依法界定志愿服務組織的宗旨和職責,進一步規范了志愿服務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在此過程中,發生關系的主要是三類主體,即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志愿服務對象。推進志愿服務制度化、常態化,其根本就在于規范志愿服務不同參與主體的權責關系。對此,《條例》主要從三個維度進行了界定和規范。
第一個維度,《條例》明確了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履行的8項職責。主要有:組織實施志愿服務活動、志愿者管理、志愿服務培訓、提供物質和權益保障、出具記錄證明、籌集經費物資、對外宣傳交流以及其他事項等。就職責而言,志愿服務組織是聯系志愿者和服務對象、促進志愿服務供需有效對接的重要平臺。
第二個維度,《條例》明確了志愿者的7項權利和7項義務。志愿者依托組織開展服務,其權利和義務與志愿服務組織密切關聯。比如,《條例》明確志愿者有獲得志愿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獲得從事志愿服務活動必要的物質條件和安全保障,接受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等權利,對于志愿服務組織而言,這些就是必須履行的職責。反之亦然,如志愿者要遵守志愿服務組織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服從志愿服務活動組織者的指導和安排等。
第三個維度,《條例》明確規定,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志愿服務的時間、地點、內容、方式、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協議的簽訂,出發點不是為了追責,而是通過約定,進一步對志愿服務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加以約束和規范。據全國志愿服務信息系統顯示,截至目前,河南省已有近1200萬人成為實名注冊志愿者。
構建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組織體系,進一步推動了全省志愿服務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隨著社會的文明進步,志愿服務越來越趨向于一種組織化、制度化的行為。到2020年,我國將基本建成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布局合理、管理規范、服務完善、充滿活力的志愿服務組織體系。
適應這一進程,《條例》規定,省、省轄市、縣(市、區)可以依法成立志愿服務協會。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志愿服務團體可以申請成為本區域內志愿服務協會的單位會員。組織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政府財政支持,依法獲得的社會捐贈、資助,志愿服務基金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稐l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要提供資金和政策支持。
同時,適應人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條例》鼓勵和支持教育、科技、文化旅游、衛生健康、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社會保障、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有專業知識技能的志愿者開展專業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和支持醫院、學校、文化館、科技館等公共服務機構成立志愿服務隊,進社區、進農村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此外,為加強政治引領和行業監管,《條例》還對在志愿服務組織中設立黨的組織進行了規定,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對依法成立行業組織進行了規定,在志愿服務組織服務和管理方面,切實發揮好行業組織的先行規范、自我約束、牽頭協調作用。
總之,《河南省志愿服務條例》依據國務院《志愿服務條例》,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將組織化作為貫穿全篇的一條主線,對志愿服務組織的客觀屬性、組織形式、權責關系、經費保障、組織體系等進行了明確和規范,為在新的歷史起點上推進全省志愿服務事業提供了統一的法制依據。(作者系中國志愿服務聯合會研究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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