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記者獲悉,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加強國有僵尸企業破產審判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探索由個別基層法院集中受理案件、加大對管理人的督促和支持保障力度等更具操作性的規定,推進全省國有“僵尸企業”破產案件及時高效辦理。
破產案件的審理一般按照注冊登記地管轄,但是國有“僵尸企業”破產審判案件專業性強且分布不均,為此,《意見》要求全省各級法院暢通受理渠道,合理配置審判任務,對于債權債務關系復雜、審理難度大的案件,以中級法院集中管轄為主;其他關系簡單、審理難度較小的案件,主要由基層法院管轄。
記者了解到,破產管理人產生目前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指定清算組為管理人,清算組成員多由政府部門如企業上級主管部門以及工商、稅務部門工作人員組成,多適用于國企破產案件;另一種是由社會中介機構比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評估機構等組成,多適用于民營企業破產案件。我省已經建立破產管理人名冊,某個案件由誰擔任破產管理人,一般從名冊中搖號或隨機抽取產生。在監督指導管理人工作方面,《意見》要求法院加大對管理人的督促和支持保障力度,監督管理人正確履職,將清算組履職情況及時向主管部門反饋,對履職不力、嚴重影響工作進度的,可以批評督促或依法予以更換;對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的,將相關工作情況作為管理人升降級、淘汰增補的主要依據。
此外,在債權申報審查方面,《意見》要求受案法院及時通知債權人,合理縮短債權申報期限,對于中小型國有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縮短甚至采用最短申報期限。要依法審查、確認、充分保護職工債權,防止弄虛作假,夸大職工數量、債權數額,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在破產財產處置與分配方面,要求資產評估限期進行,不得高值低評或低值高評。(記者 周青莎 通訊員 孔慶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