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8月4日獲悉,鄭州日前發布的城市綜合執法局《關于強化執行〈鄭州市城市管理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常見的房地產違規行為有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通知》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依據相關規定,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預售行為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預售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房企違規向買受人收取預付款或認購款、定金、排號費等其他形式的預付款的,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今年6月底,住建部會同中宣部、公安部等部委,決定于2018年7月初至12月底,在北京、上海、廣州、鄭州等城市先行開展打擊侵害群眾利益違法違規行為、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專項行動。業內人士認為,該《通知》對房地產施工、銷售、交房各個環節進行了全方位的監管,明確了處罰主體單位,細化了處罰裁量標準,對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將會起到積極作用。(記者 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