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機(電)動三輪車、機(電)動四輪車違規從事客運市場經營的,一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7月11日起,鄭州市公安局、鄭州市交通運輸委員會、鄭州市城市管理局、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對機(電)動三輪車、機(電)動四輪車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進行專項交通綜合整治行動。
此次整治的機(電)動三輪車、機(電)動四輪車,是指不符合依法登記上牌條件的、具有三個或四個車輪、使用內燃機或電力裝置驅動的車輛。
按照相關規定及標準,機(電)動三輪車、機(電)動四輪車屬于機動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上路行駛的,一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從嚴查處,對不能夠提供合法來歷證明的扣留車輛,不予發還。利用機(電)動三輪車、機(電)動四輪車違規從事客運市場經營的,一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禁止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電)動三輪車、機(電)動四輪車車型;禁止生產、銷售拼裝的機(電)動三輪車、機(電)動四輪車;禁止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電)動三輪車、機(電)動四輪車。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電)動三輪車、機(電)動四輪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李鳳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