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河南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治理超限超載方面出了不少實招。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堵塞超限超載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或以其他方式擾亂檢測秩序,違反規定,將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強制拖離或扣留車輛,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不得采取短途駁載、安裝影響檢測裝置等方式逃避檢測,違反規定,由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罰款。
治超工作涉及面廣,針對治超主體責任問題,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將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體系,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嚴重超限超載或因超限超載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貨源車輛進行責任倒查,倒查中涉及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責任的,由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治理超限超載不僅在路上,更應該加強貨運源頭管理。因此,條例增加了“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技術數據要求的貨運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等不得為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非法改裝的貨運車輛辦理登記、發放證照和年檢合格證明”等內容。
對于超限超載運輸的“老賴”,條例中加大了處罰力度:貨運車輛和車輛駕駛人一年內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超過3次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該車輛營運證、責令車輛駕駛人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記者 李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