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供熱時間咋定?如何收費?溫度不達標怎樣維權?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號文公布《河南省集中供熱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解答了廣大用戶關心的一系列供熱問題。該《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供熱時間】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辦法》規定,集中供熱起止時間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確定的起止時間供熱,不得擅自變更。如遇異常低溫情況,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并對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發生的費用給予適當補貼。
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應當在供熱開始之日15日前具備供熱條件。熱經營企業在供熱期前進行充水試壓時,應當提前5日通知熱用戶及相關單位,熱用戶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供熱收費】舉行聽證會聽定價
集中供熱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政府定價。熱經營企業應當執行政府制定的供熱價格,不得擅自提高。制定和調整集中供熱價格時,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熱經營企業、熱用戶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熱用戶,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分戶計量的用熱量收費。對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熱用戶,按照供熱面積和實際供熱天數收費。熱用戶應當按照用熱合同的約定及時交納熱費。對優撫對象、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難群體,實行熱費補貼制度。
【供熱服務】室溫不低于18℃
《辦法》明確,在供熱期內,熱經營企業應當保證居民熱用戶有供熱設施的臥室、起居室(廳)的室溫不低于18℃,其他有供熱設施部位的室溫應當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范的要求。
非因熱用戶原因導致室溫不達標的,熱經營企業應當承擔檢測費用;室溫連續48小時以上不達標的,應當按照規定減收熱費。室內溫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減半收取熱費;室內溫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熱費。
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連續穩定供熱,不得擅自中斷或者停止供熱。因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停熱8小時以上的,熱經營企業應當及時通知熱用戶,并立即組織搶修。連續停熱12小時以上的,應當根據停熱時間相應減收熱費。
【法律責任】損壞供熱設施受處罰
違反《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熱經營企業”,“制定和調整集中供熱價格未舉行聽證會”等行為的,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熱經營企業、代收熱費的單位未執行政府制定的供熱價格、收取額外費用或者設置限制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改裝、拆除、遷移戶外公共供熱設施或者安全警示標志、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修建建(構)筑物、挖坑、掘土、打樁、爆破作業或者實施其他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記者 銀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