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張壽林 每經編輯 王可然
2018年底,商業銀行資本管理過渡期將結束,面臨正式執行《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監管要求。在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普遍承壓的情形下,日前,央行打開了銀行資本補充工具擴充閘門。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3號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具有創新損失吸收機制或觸發事件的新型資本補充債券。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監管層在鼓勵的同時,也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資本補充債券行為,公告要求發行的前提包括償債能力好,且成立滿三年,以及滿足宏觀審慎管理要求等。
補充工具品種或擴充
按照公告,資本補充債券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滿足資本監管要求而發行的、對特定觸發事件下債券償付事宜作出約定的金融債券,包括但不限于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和二級資本債券。
對于“觸發事件”,銀監會曾在2012年《關于商業銀行資本工具創新的指導意見》中指出,“其他一級資本工具觸發事件”指商業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而“二級資本工具觸發事件”則是指以下兩種情形中的較早發生者:第一,銀監會認定若不進行減記或轉股,該商業銀行將無法生存。第二,相關部門認定若不進行公共部門注資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該商業銀行將無法生存。
銀監會上述指導意見還指出,在滿足相關規定合格標準的基礎上,鼓勵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和投資者意愿,在合同中自主設定減記或轉股條款。
本次央行公告也指出,當觸發事件發生時,資本補充債券可以實施減記,也可以實施轉股。
商業銀行總資本包括核心一級資本、其它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到2018年底,商業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而按照2012年發布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銀監會根據資本充足狀況,將商業銀行分為四類,如果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任意一項未達到最低資本要求,則為第四類商業銀行,銀監會可以強制要求該類商業銀行對二級資本工具進行減記或轉為普通股。
興業研究分析師何帆分析,公告關于資本補充債券的定義,既包含了二級資本債券,也包含了未來探索的、滿足上述要求的新型“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
何帆表示,目前,我國的資本補充工具品種相對有限,主要包括普通股、優先股和二級資本債券,可以被稱之為“資本補充債券”的品種,僅有二級資本債券一種。在央行公告鼓勵下,我國銀行業新型資本補充工具的品種或擴充。
發行應滿足四大條件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鼓勵的同時,央行也規范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資本補充債券發行,要求銀行發行資本補充債券應滿足以下條件:第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第二、償債能力良好,且成立滿三年;第三,經營穩健,資產結構符合行業特征,以服務實體經濟為導向,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第四、滿足宏觀審慎管理要求,且主要金融監管指標符合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公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統籌考慮資產增長、結構調整、內部資本留存、外部環境等因素,合理、審慎地制定資本補充及資本債券發行規劃,在相應資本約束下促進自身穩健經營,并確保募集資金主要用于服務實體經濟。
在信息披露方面,發行人應充分、及時披露資本補充債券相關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地揭示資本補充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次級性風險、減記損失風險、轉股風險。
公告要求資本補充債券存續期間,發行人應按季度披露信息。
公告同時還指出,人民銀行【2006】第11號文件即關于商業銀行發行混合資本債券的有關事宜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