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姜楠 朱寶琛 左永剛
2018年3月2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同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了《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定于2018年6月2日施行。
滬深交易所的《實施細則》,明確當創業投資基金投資“早期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金額占比達50%以上方可享受反向掛鉤政策,將投資滿36個月作為分界線,真正體現了解禁期與投資期限長短反向掛鉤機制。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此項政策是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重要舉措,有利于調動創業投資基金進行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積極性,有利于便利投資退出和形成再投資良性循環,有利于更好促進早期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資本形成。
據高莉介紹,創業投資基金反向掛鉤機制是在保持現行持股鎖定期、減持比例等制度規則基本不變基礎上,結合我國創業投資基金運作實際,對真正進行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的創業投資基金給予的差異化政策支持,旨在既引導創業投資基金支持創業創新,又維護市場整體公平,堅持適度優惠。
具體看,滬市實施細則一方面區分創投基金的投資期限,形成了投資期限與首發前股份減持時間區間“反向掛鉤”的機制;對于在公司IPO前投資期限不足36個月的,按照現行減持規則執行;投資期限滿36個月但不足48個月的,現行規定中減持比例(集中競價交易1%、大宗交易2%)的減持時間區間由任意連續90日縮短至60日;投資期限在48個月以上的,則由任意連續90日縮短至30日。另一方面,為保證規則體系穩定,減少創投基金股東減持對市場的影響,《實施細則》未改變現行減持規則中關于減持信息披露、減持比例、大宗交易受讓方持股期限等要求。
深市實施細則規定,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對早期中小企業或者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期限已滿36個月不滿48個月的,在任意連續60個自然日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通過大宗交易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投資期限已滿48個月的,在任意連續30個自然日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通過大宗交易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