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滬深證券交易所對重大違法公司實施強制退市的決策主體責任
■本報記者 朱寶琛
為深入貫徹落實十九大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防控金融風險,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擬對《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退市意見》)進行修改,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形成優勝劣汰的上市公司退市機制,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發揮資本市場基礎功能,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近日,證監會就修改內容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的重要基礎性制度,對于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優勝劣汰、提升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發揮著重要作用。近年來,經過不斷探索實踐,特別是2014年《退市意見》發布以來,已初步形成包括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在內的多元化退市指標體系以及較為穩定的退市實施機制。證監會在總結《退市意見》實施以來經驗的基礎上,貫徹落實《證券法》的規定,進一步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內容,提高規則的可操作性,強化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職能。
據介紹,此次修改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強化滬深證券交易所對重大違法公司實施強制退市的決策主體責任。
增加一條,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則”。同時,考慮到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是《證券法》規定的證券交易所決定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且這次對《退市意見》的修改,進一步明確了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有重大違法情形時的退市決策主體責任,因此,刪除原來有關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具體情形的規定,以及相應的終止上市例外情形、恢復上市、重新上市的規定。
后續工作中,證券交易所將制定具體實施規則,明確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標準、程序等事項,嚴格執行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制度。
二是對新老劃斷作出安排。新規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并被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適用原規定。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因新規定施行前發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暫停上市、終止上市,適用新規定。
在完善重大違法行為退市制度的同時,將進一步加大對財務狀況嚴重不良、長期虧損、“僵尸企業”等符合退市財務指標企業的退市執行力度,促進上市公司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質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夯實內在可持續發展基礎,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工作中,將指導滬深交易所進一步嚴格落實退市決策主體責任,切實加強退市實施工作的統籌協調,堅決貫徹退市制度的規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到“出現一家、退市一家”,堅決維護退市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