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8日電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決定》提出,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以及推進“放管服”改革的部署,國務院決定對49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主要內容包括:
在機構改革方面,針對相關部門職責整合情況,一是完善市場監管和執法體制,修改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發票管理辦法等29部行政法規;二是完善公共服務管理體制,修改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烈士褒揚條例等8部行政法規;三是改革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管理體制,修改全國污染源普查條例等4部行政法規;四是合理配置宏觀管理部門職能,修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4部行政法規。
在“放管服”改革方面,一是取消部分行政許可事項。修改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14部行政法規,取消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核發等15項行政許可項目。修改國際海運條例,取消外商投資經營國際船舶運輸等7項業務審批。修改道路運輸條例,取消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從業資格證和車輛營運證。二是優化審批流程。修改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將化妝品生產行政許可與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兩項行政許可整合為一項。修改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取消在報刊上刊登營業執照作廢聲明的有關規定。三是優化涉外技術轉讓環境。修改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刪去技術進口合同有效期內改進技術成果權屬等規定。修改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刪去技術轉讓協議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等規定。四是取消有關證明事項。修改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取消收養人需提交的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有無子女證明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