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是一次“大國體檢”,也是對經濟的“全面透視”。
隨著河南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宣傳月活動近日啟動,全省10萬多普查員枕戈待旦,蓄勢待發,將在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入戶登記。本次經濟普查涉及我省2500多個鄉鎮、5萬多個村(居)委會、150多萬法人和產業活動單位、430多萬個體經營戶。搞好現場登記是確保普查成功的最關鍵環節,在此次經濟普查中,統計調查對象有哪些法定權利和義務?自己的普查資料又如何受到保護呢?
普查對象有哪些權利?
首先,所有普查工作人員和普查對象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規定,按時、如實地填報普查表。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統計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
《統計法》規定,統計調查表應當標明表號、制定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文號,有效期限等標志。對未標明前款規定的標志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表,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停止有關統計調查活動;統計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頒發的工作證件;未出示的,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調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未出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檢查。
同時,按照《統計法實施條例》規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在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時,應當就統計調查對象的法定填報義務、主要指標涵義和有關填報要求等,向統計調查對象作出說明。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舉報統計違法行為。
普查對象有哪些義務?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規定,經濟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經濟普查對象應當如實、按時填報經濟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經濟普查數據;經濟普查對象應當按照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的要求,及時提供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資料。
《統計法》對此規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人員應當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此外,《統計法實施條例》也要求,統計調查對象使用網絡提供統計資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統計調查對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的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應當至少保存2年。
如何保護普查對象資料?
很多普查對象關心此次經濟普查獲取的資料會不會被泄漏,又關心有關部門是否會依據普查資料對普查對象進行處罰?
《統計法》明確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
《統計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于經濟普查的目的,不能作為任何單位對經濟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同時其他統計法律法規也規定,涉及單個統計調查對象的資料應當嚴格管理,并且要明確限定用途。
綜上所述,省統計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政府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在普查中將嚴格依法對統計調查對象的資料進行保密。同時,按照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經濟普查中獲取的普查對象資料是不能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不能作為其他單位對這些單位進行處罰的依據,所以請普查對象放心。(記者 樊霞 通訊員 王錦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