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重點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評價辦法〉的通知》
國衛疾控發〔2014〕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2012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原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編制《全國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規劃》,提出到2015年實現基本消除重點地方病危害目標。為規范重點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評價工作,我委制訂了《重點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評價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聯系人:疾病預防控制局 嚴俊、張樹彬
電話:010-68792358,68792352
傳真:010-68792342
國家衛生計生委疾病預防控制局
2014年12月26日
根據《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衛生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全國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規劃》要求,為規范重點地方病病區實現控制和消除目標的評價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評價目的
評價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地方性砷中毒、大骨節病、克山病等重點地方病病區實現控制和消除目標進展;根據評價結果,確定重點地方病分類防控策略,實施防控工作精細化管理。
二、評價原則
各地進一步健全“政府領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地方病防治工作機制,加強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評價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成評價組,在病區縣(市、區、旗,以下簡稱縣)自評的基礎上,開展市級復查、省級抽查,進行逐級評價,評價結果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上一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各級評價組采取審查申報資料與現場抽查相結合的形式進行評價。實現控制或消除目標的病區縣定期進行自查,省級、國家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監測發現的線索不定期開展復核。
三、組織實施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會同承擔地方病防治任務的相關部門組成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評價組,負責重點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評價的技術支持。有政府地方病防治領導協調組織的地區,由政府地方病防治領導協調組織負責評價工作,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協助實施。
四、評價內容及判定標準
碘缺乏病消除、燃煤污染型氟中毒控制和消除、飲水型氟中毒控制、燃煤污染型砷中毒消除、飲水型砷中毒消除、大骨節病控制和消除、克山病控制和消除的評價內容及判定標準見附件1-7。
五、評價方式及程序
(一)縣級自評。病區縣按要求開展重點地方病控制和消除自評。自評符合標準后,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向市(地、州,以下簡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復查。
申報材料包括病區基本情況、防治組織管理、防控措施落實情況,既往病情資料、按要求開展的自查結果。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市所轄縣自評符合標準后可直接申請省級抽查。
(二)市級復查。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病區縣復查申請和自評報告后,及時組織評價組審查申報材料。對符合條件的安排現場評價;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求補充完善相關材料或暫緩評價。對復查符合標準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向?。▍^、市,以下簡稱?。┬l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復核。
(三)省級抽查。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接到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復核申請和評價報告后,及時組織評價組審查申報材料。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求補充完善相關材料或暫緩評價。對符合條件的,每市隨機抽查1/3左右的病區縣進行復核。如抽查縣均達標,則判定該市本批申報達標的所有縣實現消除目標。如抽查縣中有1個縣未達標,須再追加抽查1個縣;若追加抽查的縣達標,則認為除抽查未達標縣外,其余本批申報達標的所有縣實現消除目標。若追加抽查的縣仍不達標,則認定該市本批申報達標的所有縣未實現消除目標。若抽查縣中有2個縣及以上未達標,則認為該市本批申報達標的所有縣未實現消除目標。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完成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并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四)達標后鞏固。已實現控制或消除重點地方病的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每5年組織自查,結果逐級上報到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抽取一定數量的病區縣進行復核,復核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五)監測與復核。建立全國重點地方病防控監測網絡,國家衛生計生委和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監測發現的線索,對已實現控制或消除的病區縣組織復核并通報復核結果。
六、評價結果公布
對經復核通過重點地方病控制或消除評價的縣,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分批公布實現重點地方病控制或消除的縣名單。
各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附件:【點擊下載】
1.碘缺乏病消除評價內容及判定標準
2.燃煤污染型氟中毒控制和消除評價內容及判定標準
3.飲水型氟中毒控制評價內容和判定標準
4.燃煤污染型砷中毒消除評價內容和判定標準
5.飲水型砷中毒消除評價內容和判定標準
6.大骨節病控制和消除評價內容及判定標準
7.克山病控制和消除評價內容及判定標準
掃描二維碼 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