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辦公廳國家認監委辦公室關于做好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資質采信農機產品認證結果工作的通知
農辦機〔2018〕6號
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促進全面質量管理的意見》(國發〔2018〕3號)精神,落實《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2018-2020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農辦財〔2018〕13號)的要求,推進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資質采信農機產品認證結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產品種類范圍及認證要求
農機產品認證包括強制性產品認證和自愿性產品認證。對強制性產品認證結果直接采信,種類范圍按國家認證認可監管部門《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農機產品》確定;對自愿性產品認證結果采信開展試點,試點產品獲證后可具備補貼機具資質,試點期限2018—2020年。第一批試點產品為:100馬力以下輪式拖拉機、甘蔗收獲機、旋耕機、微耕機。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會同農業部組織制定并聯合發布列入資質采信范圍的產品認證規則,其中的產品品目名稱、認證模式、技術規格參數與其核測方法等方面的規定,應滿足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資質采信需要。
農機生產企業自愿持符合要求的產品認證證書,向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申請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
二、參與采信工作認證機構的確定
承擔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資質采信農機產品認證工作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成立,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其認證結果在農機購置補貼過程中予以采信。一是從事農機產品檢驗、檢測、認證或鑒定等質量評價活動3年以上,其中農機產品認證領域經歷2年以上,具備公正、獨立、有效地從事農機產品認證活動的技術與管理能力;二是累計頒發農機產品認證證書50張以上,且采用的認證模式為“型式試驗+初始工廠檢查+獲證后跟蹤檢查”;三是擁有從事農機產品認證檢查活動的人力資源,其中農機產品認證檢查員應有5年以上農機質量評價活動從業經歷,并經國家認證人員注冊機構注冊。
符合上述條件并愿意承擔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資質采信產品認證工作的認證機構,可以向國家認監委提交采信機構登記表(見附件1)及有關資料、承諾書(見附件2)等。國家認監委組織產品質量認證、農機試驗鑒定、農機購置補貼等方面專家進行評審,會商農業部后,確定并公布認證機構名單及其認證產品種類范圍。
認證機構如有以下情況變化,應按照《認證機構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及時向國家認監委提請變更。一是機構名稱、地址等機構信息發生變化;二是承擔認證的資質采信產品種類范圍發生變化;三是其他需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
在試點期限內,按照上述條件對列入農機購置補貼采信工作的認證機構予以確定和管理,待試點結束、有關條件成熟后,農業部、國家認監委將制定相關管理辦法予以進一步明確。
三、認證信息公開和管理
認證機構應根據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相關要求,向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負責管理的“全國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管理服務信息化平臺”(以下簡稱“平臺”)上傳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機構及認證產品種類范圍信息,并在發放產品認證證書后兩周內,按平臺要求上傳獲證產品證書、照片、認證報告、所屬品目、主要技術規格表等信息,其中品目名稱要與補貼機具品目保持一致。
獲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的信息等發生變更,或者在省級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有被認定為不合格的情形,相關認證機構應按認證認可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理結果形成后于兩周內上傳平臺予以公開。
認證機構對認證結果和公開信息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相關產品認證證書、認證報告、檢驗報告等記錄應至少保存6年。
四、違規行為查處
各省農機化、認證監管部門要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資質采信農機產品認證結果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密切溝通配合,嚴厲查處補貼認證產品違規經營及違規認證等行為。
對于農機企業違規經營補貼認證產品的行為,各省農機化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農業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聯合印發的《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組織調查處理。
對于違規線索明顯或經初步核實有較大違規嫌疑的認證機構,相關調查機關應及時函告平臺管理單位,由平臺管理單位先行采取凍結信息上傳等防范處理措施,同步函告省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并根據國家認監委最終處理決定做好后續處理工作。對于違法違規認證機構及行為,國家認監委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調查處理。
附件:
1.承擔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資質采信產品認證機構登記表
2.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機具資質采信工作承諾書
農業部辦公廳
國家認監委辦公室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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