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工作的通知
發改財金〔2018〕17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和政府工作報告部署,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積極穩妥處置“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債務,加快“僵尸企業”出清,有效防范化解企業債務風險,助推經濟提質增效,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處置原則
(一)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相關市場主體依據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開展債務處置,區分不同情形采取適當處置方式,自主協商形成處置方案,依法公平合理分擔處置成本。充分尊重債權債務關系,依法保護企業職工、債權人、股東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發揮好政府引導作用。完善與債務處置相關的各項制度與政策,加快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為債務處置創造良好的政策與制度環境;同時加強組織、引導和協調工作,對國有企業中的“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要制訂債務處置計劃并限期完成,推動金融機構和企業積極開展債務處置。
(三)有效防范債務處置中的各類風險。要穩妥有序開展各項工作,切實防止逃廢債等道德風險、國有資產流失風險,維護好社會穩定,嚴密監測及時處理化解與債務處置相關的金融風險。
二、處置范圍
(一)“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直接債務。由“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法人單位作為借貸主體、債權債務關系清晰的債務。
(二)“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統借債務。由企業集團作為借貸主體統借統還實際用于“僵尸企業”和退出的合法合規在籍產能項目債務。
(三)“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擔保債務。由企業集團或其他第三方為“僵尸企業”和退出的合法合規在籍產能項目借貸提供擔保形成的擔保債務。
三、處置方式
(一)分類處置“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直接債務。依據“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營業價值、債務清償能力、資產負債狀況等因素,按照相關法規,分別采取破產清算、破產重整、債務重組、兼并重組等方式分類處置其直接債務。對具備清償能力的去產能企業積極進行追索,切實防止惡意逃廢債行為。
(二)清分“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統借債務并納入直接債務處置。允許相關企業和債權人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資產或營業收入在企業集團中的占比、所去產能在企業集團總產能中的占比等情況自主協商一致后從企業集團的統借債務中清分出實際用于“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的債務,清分后的統借債務可納入“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直接債務中一同處置。
(三)自主協商處置“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的擔保債務。企業和債權人可自主協商一致后解除或部分解除企業集團或第三方的擔保責任,其中為去產能企業擔保形成的擔保債務可依據所去產能在去產能企業集團總產能中的占比等因素予以部分解除。
四、處置流程與時限
(一)確定債務處置企業名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相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按照處置范圍并結合實際情況,定期確定需開展債務處置的“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名單并及時通報相關金融機構和其他債權人。尚未確定過“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名單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相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在本通知發布后三個月內確定首批名單。要合理安排確定后續處置企業名單,原則上應在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處置工作。
(二)形成處置方案并實施。仍有部分營業價值的“僵尸企業”、資產負債率高于合理水平且償付到期債務有困難的去產能企業,鼓勵通過金融債權人委員會機制與債權人自主協商開展資產、債務和業務重組,支持引入戰略投資者推動兼并重組。各相關利益方應在“僵尸企業”名單確定后六個月內協商一致形成重組方案。符合破產重整條件的“僵尸企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相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金融監管部門應積極推動進入重整程序,由管理人或債務人根據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應在六個月最多再延長三個月內形成破產重整計劃草案。符合破產清算條件的“僵尸企業”,應堅決破產清算。
(三)處置困難企業的后續處置。對列入處置名單后在規定時限內達不成債務重組方案或因其他處置困難導致資產負債率持續偏高的“僵尸企業”和去產能企業,符合條件的應按照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相關規定,列入資產負債率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對其債務融資和其他經營行為實行嚴格限制,企業應及時制定降低資產負債率方案,符合破產條件的應轉入破產司法程序進行債務處置。
五、完善政策與制度環境
(一)支持資產處置盤活存量資產。在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的前提下,進一步明確、規范國有資產轉讓相關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完善“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債務抵押物處置規則。積極利用產權交易所、租賃、資產證券化等多方式充分盤活“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有效資產,用于清償債務。
(二)落實完善相關金融信貸政策。對債務處置不到位資產負債水平持續超出合理水平且按時償付到期債務有困難的“僵尸企業”,監管部門應嚴格展期續貸、借新還舊、關聯企業擔保貸款等業務的實施條件,禁止給予金融機構特殊監管政策支持,并對操作不規范的金融機構實施必要的懲戒。落實去產能和“僵尸企業”債務重組政策,對債務處置過程中形成的損失做到應核盡核及時核銷,并落實盡職免責。加大對兼并重組的金融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提供發放并購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并購票據和引入并購基金。
(三)落實并完善相關社會保障和財稅政策。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制度的兜底作用。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破產經費多渠道籌措機制,用于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案件的管理人報酬和其他破產費用的支付。嚴禁政府通過財政補貼維持“僵尸企業”存續的行為。落實好現有企業破產重整的稅收支持政策,并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相關政策。
(四)支持有效開展土地再利用。“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可交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收回原土地使用權后的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用于支付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在符合規劃和轉讓條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權人可整體或分割轉讓土地使用權,涉及改變土地用途和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經批準可采取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轉產用于國家鼓勵發展的新產業新業態的,可以五年為限,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
(五)完善重整企業信用修復機制。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企業可申請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大事記信息中添加相關信息,以及時反映企業最近生產經營狀況。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企業可申請增設重組完成相關信息,以提示企業的重組情況。
六、組織實施
(一)建立政府法院協調機制。鼓勵各地方建立政府法院協調機制。任何組織、機構、企業或個人不得阻礙或拖延符合破產條件的企業或其債權人提起破產申請。支持各級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條件依法受理各類破產申請。
(二)加強社會信用約束。對“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過程中惡意逃廢債、國有資產流失等違法違規行為責任人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構建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追究惡意逃廢債和國有資產流失等違法違規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三)明確責任主體,做好組織協調。“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是債務處置的第一責任主體。各地區應建立“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工作機制,明確牽頭部門。各地區都要列出“僵尸企業”名單、拿出計劃,全面稽查、上報結果。發展改革委要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國資委等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工作部際聯席會議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托相關工作機制,做好“僵尸企業”及去產能企業債務處置的組織協調、推動促進和監督檢查工作,助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持續深化,重大事項及時報告國務院。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自然資源部
人民銀行
國資委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
銀保監會
證監會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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