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超大型起重機械型式試驗工作的意見
國市監特設〔2018〕2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現就進一步優化超大型起重機械型式試驗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根據《起重機械型式試驗規程(試行)》(國質檢鍋〔2003〕305號)的實施情況,針對超大型起重機械技術特點,將超大型起重機械型式試驗的有關要求,優化并調整為對同品種、同型號、同規格(即額定起重量或額定起重力矩)的超大型起重機械實施首臺型式試驗。制造單位首臺超大型起重機械型式試驗備案后,制造單位即可按照型式試驗備案許可的范圍進行相應的生產活動,不再要求后續制造的產品逐臺進行型式試驗。
二、《機電類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規則(試行)》(國質檢鍋〔2003〕174號)中有關對超大型起重機械單臺實施型式試驗許可的要求,也按照上述原則進行優化和調整。
各相關起重機械型式試驗機構要嚴格按照上述優化和調整的原則開展型式試驗工作。
市場監管總局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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