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鄭州市財政局關于調整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
鄭人社醫療〔2010〕22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于印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號)精神,提高我市醫療保障水平,切實減輕個人負擔,經報請市政府同意,對我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有關政策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各級財政補助標準
從2010年1月1日起提高各級財政補助標準:
(一)18周歲以下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數額由原來的每人每年10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中央、省、市、區級財政補助標準分別由原來的40元、20元、10元、10元調整為60元、30元、15元、15元,個人繳費仍為20元。
(二)18周歲及以上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數額由原來的每人每年32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350元,其中中央、省級財政補助標準分別由原來的40元、20元調整為60元、30元、市、區級財政補助仍為60元、50元,個人繳費仍為150元。
(三)市屬大中專學校全日制在校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數額由原來的每人每年10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中央、省、市級財政補助標準分別由原來的40元、20元、20元調整為60元、30元、30元,個人繳費仍為20元。中央和省屬大中專學校全日制在校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數額與市屬大中專學校相同,資金來源渠道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18周歲以下屬于我市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18周歲及以上屬于我市低保對象的或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享受的特殊補助政策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二、提高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
城鎮居民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額由2.5萬元提高到4.3萬元,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每年最高支付限額由3.5萬元提高到6萬元。
三、提高大中專學生門診醫療費統籌標準
駐鄭大中專院校學生門診醫療費統籌標準由每人每年4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50元。大中專學生門診醫療費統籌基金的使用辦法仍按原規定執行。
四、嬰兒出生當年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可享受市區兩級財政補助
周歲以下的新生嬰兒,父母一方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出生當年參保的各級財政補助由市、區兩級財政負擔,補助標準按照半個自然年度執行,個人繳費數額不變。(按年度繳費標準執行,不按參保月數折算)
五、參保居民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可享受生育醫療補助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婦女,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并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分娩的,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定額補助,補助標準為:順產800元;剖宮產1500元。
六、提高統籌基金和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比例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和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比例在原定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即由原來的65%、60%、55%(一、二、三類定點醫療機構)分別提高到70%、65%、60%。
本通知從2011年1月1起執行。居民醫保財政補助標準調整的執行時間為2010年1月1日。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鄭州市財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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