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鄭州市創業孵化園(基地)認定及管理辦法的通知
鄭人社就業〔2015〕5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進我市創業工作,向創業者提供更好的創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大大學生創業扶持力度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了《鄭州市創業孵化園(基地)認定及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3月24日
鄭州市創業孵化園(基地)認定及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大大學生創業扶持力度的通知》(豫人社就業〔2014〕31號)精神,進一步推動我市創業孵化園(基地)建設,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等創業者的創業孵化服務,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作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類型和基本要求
創業孵化園分為綜合型(包括產業集聚區、工業園區、科技園區、大學生創業園區、電子商務產業園等)、樓宇型、門面型(包括一條街)、市場型、加工型等5種類型。
(一)綜合型:要求有獨立的場地或種養殖基地,單層或多層經營、辦公用房,有專門的管理辦公室及規章制度,各創業企業或創業者有獨立的經營項目,主要用于生產、加工、制造、文化創意、電子商務等創業項目?;蚴蔷C合以下幾種類型特征的綜合性場所。
(二)樓宇型:要求多層寫字樓,有獨立辦公區域,各創業者有獨立的經營項目,主要用于生產、代理、經銷、設計等創業項目。
(三)門面型:要求地理位置相對適宜,方便消費者,每個門面的創業者有獨立的經營項目,主要用于經營、銷售、服務類等創業項目。
(四)市場型:要求地理位置適宜,市場經營項目相對專業化,各攤位相對獨立,有專門的市場管理辦公室及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對外經營、商品買賣等創業項目。
(五)加工型:要求廠房相對集中,適合小型加工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入駐,各創業者有獨立的經營項目,主要用于各類產品的配套加工等。
二、建設方式
(一)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直接建立的以創業孵化為主營業務的創業孵化園。
(二)社會力量新建或整合社會資源、利用原有的成片商鋪、商務用房、閑置廠房、專業市場等,通過改造而建立的創業孵化園。
三、申報認定條件
鄭州市創業孵化園分為市級和縣(市)區級兩個層級。兩個層級的創業孵化園運行2年以上符合相應條件者,可申報鄭州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符合條件的,可向省里推薦,申請省級創業孵化示范基地。
(一)市級和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園條件
1. 申報的創業孵化園必須符合各類型創業孵化園的基本要求。
2. 以吸納失業人員、自謀職業的城鎮退伍士兵、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畢業2年內的大中專生、畢業年度和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到基層任職的高校畢業生、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殘疾人和被征地農民等九類人員(以下簡稱九類人員)創業為主。
3. 九類人員開辦的入駐創業實體原則上不少于20戶,提供就業崗位不少于60個。(加工型孵化園在孵實體原則上不少于10戶)
4. 有專門的創業服務場所和相應的創業服務工作人員,能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基本的創業咨詢、創業培訓、創業政策落實等創業服務。
5. 畢業年度和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開辦的創業實體數占全部入駐創業實體數的50%以上,可被認定為大學生創業孵化園。
(二)鄭州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條件
1. 已被認定為市級或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園。
2. 無違法違紀行為和未了結的法律、經濟糾紛,運營時間在2年以上。
3. 九類人員開辦的入駐創業實體不少于30戶,提供就業崗位不少于100個。綜合型、樓宇型、門面型和市場型孵化基地經營場地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加工型孵化園經營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
4. 設有專門的創業服務區域,服務場所面積不低于50平方米,配備相應的設施和人員,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創業咨詢、創業項目推介、創業培訓、創業融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綜合服務,幫助落實相關創業扶持政策。
5. 建立完善的創業孵化臺賬和政策落實臺賬,園區內各項創業扶持政策得到較好落實。
6. 具有連續孵化功能,發展前景良好,具有較強示范性。
四、申報認定程序
(一)市級和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園
1. 市級創業孵化園,法人單位提出申請,市創業指導中心(市勞動保障培訓就業指導中心,以下簡稱市創業指導中心)審核,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并授予“鄭州市XXX創業孵化園”牌匾。
市級創業孵化園的認定申報,須填寫《鄭州市創業孵化園情況統計及認定表》(附件1)和《鄭州市創業孵化園入孵實體情況登記表》(附件4)。
2. 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園,法人單位提出申請,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報市創業指導中心備案,由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授予“XXX縣(市)區創業孵化園” 牌匾。
縣(市)區創業孵化園的認定申報,須填寫《鄭州市 縣(市)區創業孵化園情況統計及認定表》(附件2)和《鄭州市創業孵化園入孵實體情況登記表》(附件4)。
(二)鄭州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
市級創業孵化園向市創業指導中心提出申請,經市創業指導中心(市勞動保障培訓就業指導中心)審核,由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并授予“鄭州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牌匾。
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園向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創業指導中心審核,由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并授予“鄭州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牌匾。
鄭州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的申請認定,需填寫《鄭州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申請表》(附件5),并附相關材料。
五、監督管理
(一)市創業指導中心負責對全市創業孵化園的業務指導,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其認定的創業孵化園的監督和指導。
(二)各級創業孵化園每季度末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上報《鄭州市創業孵化園入孵情況匯總表》(附件3)和《鄭州市創業孵化園入孵實體情況登記表》(附件4),縣(市)區級創業孵化園同時將表格報至市創業指導中心,反映孵化園運作情況。
(三)鄭州市創業孵化園實行動態管理,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已確認的創業孵化園每年進行復查一次。對不符合創業孵化園標準和條件的,取消其創業孵化園資格,收回相應牌匾,終止對該園區的補貼政策。
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創業孵化園資格,收回牌匾,終止補貼政策:
1. 孵化園違法違規經營,或允許孵化對象違法違規經營的。
2. 孵化園被孵化對象投訴并經查實3次以上,仍沒有整改的。
3. 不能為孵化對象提供入孵時承諾的各項服務的。
4. 創業孵化園性質發生變化,不具備連續孵化功能的。
六、其他事項
(一)各孵化園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對創業人員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經營,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孵化園管理規定的,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入駐資格。
(二)入駐創業實體孵化期一般不超過3年,期滿后不再享受相關的扶持政策。
(三)入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直接建立的創業孵化園的創業實體,孵化期滿,必須退出孵化園,由創業孵化園吸納新的創業實體入孵。入駐社會力量建立的創業孵化園經營的實體,孵化期滿,可在雙方自愿的前提下,適當延長孵化時間,超過孵化期的,不再享受園區場地租金等費用補貼和其他扶持政策。
(四)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所屬創業指導機構對創業孵化園定期、不定期進行檢查考核,達不到創業孵化園條件的,可隨時取消其認定資格,并不再享受有關扶持政策。
(五)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點擊下載】
1. 鄭州市創業孵化園情況統計及認定表
2. 鄭州市__縣(市)區創業孵化園情況統計及認定表
3. 鄭州市創業孵化園入孵情況匯總表
4. 鄭州市創業孵化園入孵創業實體情況登記表
5. 鄭州市創業孵化示范基地申請表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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