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鄭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鄭人社醫療〔2012〕28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各有關單位:
根據《鄭州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鄭政〔2010〕32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將我市職工生育保險工作有關事宜補充通知如下:
一、《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繳費年限,應從參保職工初次參加我市生育保險之月起開始計算。參保職工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達到規定年限,且于2011年元月1日后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職工,方可享受《辦法》第十五條所規定的相關待遇。
二、無工作單位并參加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男職工配偶,應按《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補助金”,不再享受《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鄭州市財政局關于調整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鄭人社醫療〔2010〕22號)第五條規定的“居民醫保生育醫療補助”。
三、參保女職工分娩前連續繳納生育保險費不足9個月的,其生育津貼應先由用人單位墊支。待分娩之月后連續繳費滿12個月,其生育津貼再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
四、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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