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通知
鄭人社〔2016〕27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行為,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保障我市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維護社會保險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鄭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我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主體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和管理工作。
(一)本通知所稱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以及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納入社會保險制度框架籌集、使用并實行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社會保險基金。
(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基金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基金監督機構)要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全過程的監督。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構,行政部門業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為業務管理機構)要嚴格執行基金管理各項規定,增強責任意識。經辦機構應合理設置崗位、規范業務流程、擬定發展計劃、規范基金撥付行為,確?;鹫魇盏轿?、支付合理。社會保險稽查機構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以下簡稱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應協調配合,加強內部數據信息管理,進一步提高社會保險基金風險防范能力。
(三)新鄭市、新密市、登封市、滎陽市、中牟縣、上街區和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或委托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實施。其他市轄區和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
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原則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則,建立健全查處與防范相結合、行政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全方位監督體系,做到管理規范,監督有力。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應按照規范、安全、有效的原則,按照“權有所屬、責有所歸”的要求,社會保險按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顚S?,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相互擠占、調劑使用,確?;鸢踩暾?。
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方式和事項
(一)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分為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非現場監督過程中發現被監督單位存在涉嫌違法違紀問題的,應實施現場監督。
(二)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主要包括我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委員、特聘專家成員等參與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和人民群眾的各類舉報監督。針對群眾舉報案件,基金監督機構應當有案必查,有果必復。
(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主要事項包括:
1.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信息化管理執行情況;
2.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調整、執行和決算情況;
3.參保單位、參保人員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
4.社會保險費的核定、征收、劃撥及社會保障卡的使用情況;
5.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等銀行賬戶基金的收支、管理及投資運營情況;
6.社會保險各項待遇審核和基金支付、基金追繳等情況;
7.社會保險基金銀行存儲及賬戶開立、使用和管理情況;
8.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支付的審核、審批程序及方式;
9.貫徹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度的其他情況。
(四)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每月15日前將各經辦機構上月份社?;鹫骼U、支付、管理、存儲等情況按險種匯總后報送市基金監督機構(具體報送項目和表格另發)。
四、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
(一)基金監督機構根據工作安排對社會保險費征繳及清欠工作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對經辦機構、用人單位或個人在征繳過程中重大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二)經辦機構應按國家規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按險種足額征繳社會保險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減免、坐收坐支社會保險費。經辦機構應對用人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各項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和身份驗證,發現用人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料、身份信息等不真實或有重復參保嫌疑的,應當停辦相應業務,并及時向經辦機構部門領導報告。
(三)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應及時對用人單位或個人繳費數據進行核查,按月與經辦機構數據進行比對,發現異常繳費或停保信息等情況及時向基金監督機構報告。
(四)用人單位或個人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時,應提供真實有效的資料、身份信息或其他證明材料,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繳入指定的基金收入專戶。
(五)國家、省、市規定的政策性安置劃轉人員及經法院判決、勞動仲裁、社會保險監督檢查需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經辦機構應按照有關文件或生效的法律文書及時辦理補繳社會保險費。
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監督
(一)基金監督機構負責全市養老保險待遇支付重點案件查處工作,根據工作安排定期對養老保險待遇審批審核工作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對養老保險待遇支付舉報案件進行調查處理。養老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各類退休人員退休資格和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工作,負責對養老保險待遇審核支付情況按月進行監督,對存在問題及時進行檢查整改。
(二)各級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應切實做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依托基層鄉鎮、街道、社區力量定期開展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工作。發現重復領取、死亡冒領等現象的,及時通知經辦機構,并協調相關部門做好追繳工作。
(三)經辦機構應嚴格做好養老保險待遇審核發放等管理工作,每月對養老保險待遇發放情況進行核查,發現重復領取、死亡冒領現象的,經辦機構應及時停發待遇,核查中發現異常待遇發放數據及賬戶應及時向基金監督部門報告。經辦業務應嚴格實行雙崗初審和復核,嚴格審核有關檔案資料,逐級簽字蓋章,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審核審批檔案材料歸集要齊全完整。經辦機構應建立集體會商制度,對養老保險待遇審核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確定。
(四)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應每月對發放的各項養老保險待遇進行數據核查和比對,發現異常數據和發放情況應暫停數據傳送并及時向基金監督機構報告?;鸨O督機構應及時組織核查,避免基金受到損失。
(五)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涉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
1.偽造、變造檔案年齡、工齡、工種及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等辦理退休(退職),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
2.偽造證明材料、身份檔案信息等重復參保和領取待遇的。隱瞞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事實,故意重復領取養老金或供養人員生活困難補助金的;
3.領取待遇人員死亡或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喪失后,其親屬或者他人故意繼續領取其養老待遇的;
4.其他騙取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的行為。
六、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監督
(一)基金監督機構負責全市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重點案件查處工作,根據工作安排定期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做好定點醫藥機構巡查監督工作,對接受舉報的定點醫藥機構進行調查處理。定期召開查處與防范醫療保險基金欺詐工作會議,打擊醫療保險基金欺詐犯罪活動,對查處的醫療保險欺詐行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醫療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全市定點醫藥機構協議備案及年度服務質量綜合考評,對經辦機構醫療保險業務進行監督指導。
(二)經辦機構負責統籌區域內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工作,負責定點醫藥機構日常監督檢查和日??己丝荚u,并建立誠信服務評價制度。經辦機構依據醫藥機構的自愿申請,按照規定程序選擇符合條件的醫藥機構簽訂醫藥服務協議,報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備案后,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開通相應服務網絡。對違規、違法的定點醫藥機構,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解除其服務協議,并通知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應按照程序及時停止醫療保險信息傳輸網絡系統,經辦機構應將解除協議有關材料報基金管理和監督機構備案。
(三)經辦機構應嚴格審定參保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資格,加強對醫療費用審核、結算、支付等行為監督管理。醫藥審核結算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實行初審和復核,嚴格實行雙崗雙責,逐級審核,嚴格責任,確保審核結算準確及時。醫療保險待遇審核人員應履職盡責,對醫藥服務單位上傳的費用數據明細按照醫療目錄認真審核,發現異常數據和情況應及時上報,經辦機構安排有關負責人員進行及時核實。醫藥結算人員應按照規定程序及時撥付支出醫療保險基金,確?;鹬Ц妒掷m完備、支付及時,避免違規違法行為發生。
(四)定點醫藥機構應需具備合法資質和條件,嚴格履行服務協議,按照規定程序進行醫療保險基金結算。用人單位、定點醫藥機構或個人結算醫藥費用時,應按照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原始票據、憑證或其他證明材料。
(五)定點醫藥機構應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協議規定,規范使用醫療保險基金。對存在下列違規行為之一的,基金尚未結算的不得結算,對已經結算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定點醫藥機構退回相應賬戶,經辦機構應及時解除服務協議,并報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停止醫療保險相關服務網絡。
1.未盡審核義務造成冒用社會保障卡住院的;
2.掛床住院的;
3.降低住院標準,誘導、激勵醫生或病人開“大處方”、“大檢查”、“大化驗”的,或將特殊檢查、化驗及治療項目列為常規項目,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的;
4.以免費診療、贈送禮品等利益誘導拉攏病人住院的;
5.違反臨床及基本醫療保險用藥、檢查原則,超量用藥、超標準用藥、超范圍檢查,或在無適應癥的情況下使用非本病種治療的藥物的;超出藥品說明書適應癥范圍用藥的;
6.分解項目、串換項目收費,超標準收費等支出醫療保險基金的;
7.銷售藥品無購銷明細、購銷記錄等,藥品、醫用耗材等賬目不健全,醫保記錄與實際購銷不符造成基金損失的;
8.其他違反社會保險基金支出規定的行為。
(六)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基金尚未結算的不得結算,對已經結算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回相應賬戶,經辦機構應及時解除服務協議,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停止醫療保險相關服務網絡,并按照涉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
1.將基金規定的支付范圍以外的費用轉為基金結算的;
2.編造或提供虛假病歷、處方、票據、財務賬目等資料或虛構醫療服務支出醫?;鸬?;
3.套用項目收費,重復收費,虛增就診人次,虛假檢查、用藥收費等支出醫療保險基金的;
4.未經批準自行聯網結算、擅自延伸定點服務、轉借服務終端給非定點機構使用或代非定點機構進行基金結算的;
5.其他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
(七)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基金尚未結算的不得結算,對已經結算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回相應賬戶,并按照涉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
1.偽造、冒用或協助他人冒用社會保障卡住院或者辦理門診特殊疾病、家庭病床就醫的;
2.隱瞞、編造病史,偽造、涂改醫療文書、票據等有關憑證,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
3.其他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
七、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監督
(一)基金監督機構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基金重點案件查處工作,根據工作安排組織開展工傷保險專項監督檢查,做好定點工傷保險協議機構巡查督查工作,對接受舉報的工傷保險案件進行調查處理。工傷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定點協議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二)經辦機構負責與定點工傷協議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及日常監督檢查管理工作。經辦機構發現定點協議機構有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提請工傷管理機構撤銷其定點資格。工傷管理機構撤銷定點協議機構資格后,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終止與該機構的服務協議,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應按照程序及時停止工傷保險信息傳輸網絡系統,并報基金監督機構備案。
(三)經辦機構要嚴格確認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定期開展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工作。認真審核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等原始票據和資料,實行雙崗雙責,逐級審核,嚴格責任,確保工傷保險各項待遇審核結算準確及時。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應盡快實現工傷醫療費用的聯網結算,參保單位、個人或工傷保險協議機構報銷結算工傷保險費用時,應按照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原始票據、憑證或證明材料。
(四)工傷保險協議醫療(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及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基金尚未結算的不得結算,對已經結算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回相應賬戶,經辦機構應及時解除服務協議,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停止工傷保險相關服務網絡,并按照涉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
1.不按規定審驗參保工傷人員身份導致他人冒名就醫、配置輔助器具,造成工傷保險基金損失的;
2.編造病歷,虛構、偽造、變造、非法更改原始證明材料或憑據等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
3.虛構、偽造、變造、非法更改原始證明材料,騙取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資格的;
4.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發生變更或者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者他人故意繼續領取待遇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5.將工傷保險范圍之外的藥品或器械轉換為工傷保險基金結算的;
6.其他騙取工傷保險基金的行為。
八、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監督
(一)基金監督機構負責全市失業保險基金支付重點案件查處工作,根據工作安排定期開展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專項監督檢查,做好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巡查監督工作,對接受舉報的失業保險案件進行調查處理。失業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失業保險培訓機構、中介機構或單位涉及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備案管理工作,并對經辦機構失業保險業務進行監督指導。
(二)經辦機構應嚴格審定失業保險基金各項支出和促進就業支出享受人員和單位資格,認真審核支付相關失業、培訓待遇和補貼行為的合規性,加強對再就業培訓機構、申請各項失業補貼單位、個人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違規或違法的,應解除服務協議和基金撥付,追回違規違法取得的失業基金,并及時報基金監督機構備案。
(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單位、培訓機構、中介機構及其他失業基金支付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基金尚未結算的不得結算,對已經結算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退回相應賬戶,經辦機構應及時解除相應服務協議,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停止失業保險相關服務網絡,并按照涉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
1.不具備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偽造相關證明材料,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
2.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期滿或領取條件喪失后,本人或者他人故意繼續領取或者以其他形式騙取失業保險待遇的;
3.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機構等中介組織偽造相關材料騙取失業保險基金的;
4.享受失業保險基金補貼的單位、人員偽造相關證明材料騙取失業保險基金的;
5.其他騙取失業保險基金的行為。
九、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監督
(一)基金監督機構負責全市生育保險基金支付重點案件查處工作,根據工作安排定期開展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專項監督檢查,做好定點生育保險服務機構巡查監督工作,對接受舉報的生育保險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生育保險管理機構負責生育保險服務機構協議備案及年度服務質量綜合考評工作,對經辦機構生育保險業務進行監督指導。
(二)經辦機構應嚴格審查生育保險基金支出標準及核定情況,嚴格審核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票據、證明材料等。生育保險服務機構或個人報銷結算生育保險費用時,應按照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原始票據、憑證或證明材料。
(二)用人單位、個人或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基金尚未結算的不得結算,對已經結算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定點醫藥機構退回其相應賬戶,經辦機構應及時解除服務協議,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停止生育保險相關服務網絡,并按照涉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處理:
1.單位或個人虛構、偽造、變造、非法更改原始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基金的;
2.醫療機構編造、出具虛假證明協助他人騙取生育保險基金的;
3.其他騙取生育保險基金的行為。
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
(一)基金監督機構和管理機構應定期對如下社?;鸸芾砬闆r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1.參保單位、參保人員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情況;社會保險待遇領取情況;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工傷康復機構、工傷傷殘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及就業服務機構履行服務協議、執行費用結算項目和標準情況。
2.定期核查基金專用賬戶管理情況,嚴格規范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手續及賬戶清零工作。定期對各基金存儲銀行是否依據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的各項支出數據,及時、準確支付的情況進行核查;對返回的支付信息、退票數據及原始憑證進行核查。
3.定期核查與財政專戶對賬情況,建立基金支付預警報告制度。堅持定期對賬制度,保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定期對賬每年不少于兩次。根據我市基金收支結余情況,除預留的支付費用外,全部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基金管理機構每月要及時通知財政部門辦理定期存儲業務,嚴格國家優惠利率政策,確保各項社?;鸨V翟鲋?。
(二)經辦機構應建立標準化業務操作規程,統一規范業務流程和環節,加強內控機制,合理設置會計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嚴格實施崗位職責分離,堅持經辦和復核、會計與出納崗位分設制度,確?;鸢踩?。
(三)經辦機構應嚴格按照會計制度要求做好日常會計核算工作,做到手續完備、數據真實、賬目齊全、記賬及時、如期上劃或撥付基金。
(四)建立電算化操作系統專人、專機、專管制度。操作系統口令要嚴格執行保密制度,禁止同一人員同時掌握操作系統口令和數據庫管理系統口令。財務專用章設專人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在空白憑證上預蓋印鑒,撥款印鑒、支票、收據經兩人或兩人以上分開保管,專人使用,并登記備案。
(五)每月月末,基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市財政部門同意后,經辦機構將當月收入戶籌集的社?;鸷屠⑹杖朕D入社?;鹭斦?,收入戶月末不得保留余額。
(六)加強社?;鹜顿Y運營管理,提高社?;鹗找媛?。根據上級有關政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社?;鹜顿Y運營方案,除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外,可以尋求有投資運營資質的國家級單位進行基金劃轉和委托投資運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動用基金結余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嚴格控制投資額度和風險,要預留至少三個月待遇支付基金,每月應認真審核當期投資運營報告,確?;鹪鲋岛桶踩?。
十一、社會保險數據信息管理監督
(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信息化建設,建設完善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信息共享平臺,基金監督機構應與經辦部門社會保險各項業務實施聯網,對全市社會保險信息進行實時查詢和監控。
(二)經辦機構和服務機構、參保單位、個人產生的下列信息數據,應當按照統一標準實時接入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信息共享平臺:
1.社會保險基金實時收入支出信息數據;
2.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機構與社會保險基金相關每月基金撥付、待遇支出等信息數據;
3.醫藥、工傷保險服務機構即時的醫藥、工傷保險服務信息數據和醫藥、工傷保險基金上傳的支付信息;
4.登記就業、登記失業和登記參保等人員信息數據,失業金撥付情況;
5.參保單位報送的職工工資總額、參保人員工資收入和參保信息數據;
6.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其他信息數據。
(三)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應加強社會保險數據管理,嚴格落實數據保密規定,嚴肅數據管理內部審核和紀律規定。定點協議機構申請連網接入數據庫必須履行有關手續,經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簽字同意,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違反規定造成數據丟失、流失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嚴格追究責任。
(四)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負責社會保險信息數據的運行和安全。經辦機構應規范系統操作流程和權限,嚴格數據信息修改程序。信息數據修改或變動須經經辦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業務辦理需要簽字同意,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管領導批準后實施。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須按上述規定程序修改電子數據信息,同時做好原始數據備份。
(五)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通過數字證書等技術手段解決社會保險領域業務經辦有關身份認證、授權管理、責任認定問題。經辦機構應嚴格落實數字證書的有關規定,嚴格劃分業務經辦人員權限。業務經辦人員申請權限,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由部門負責人報主管領導審批后,由經辦機構信息管理部門進行權限調整,并報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備案。
(六)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對社會保險信息系統進行升級改造時,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應按照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網絡、動態庫接口、版本升級改造等工作,否則,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可以停止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系統使用權。
(七)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要建立同公安、民政、衛生、工商、稅務、金融等部門的數據銜接共享機制,對參保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人員待遇支付、定點醫藥機構管理等加強日常監控,通過技術手段定期與社會保險信息進行篩查和對比,減少重復參保、重復領取待遇、死亡冒領、掛床住院等違規或騙取社會保險基金問題的發生。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經篩查、比對發現有社會保險基金重大嫌疑案件或重大預警信息時,應及時作出緊急處理,并將信息報基金監督機構,基金監督機構應及時組織核查,避免基金受到損失。
(八)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日常管理中通過技術手段發現存在重大異常數據或安全隱患的,應暫停相關業務系統并上報基金監督機構。
十二、法律責任
(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對社會保險基金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舉報。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根據《鄭州市社會保險舉報獎勵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獎勵。
(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基金監督機構、業務管理機構、社會保險稽查機構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違反社會保險基金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1.未按規定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2.社會保險基金未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
3.未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的;
4.未按規定從社會保險基金中列支或者代墊代付非社會保險待遇的;
5.違反相關程序和規定存儲社會保險基金的;
6.虛增社會保險基金收入,虛列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者出具虛假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報告的;
7.違反相關程序和規定開設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等銀行賬戶的;
8.未按照規定及時上報有關社?;鹳Y料,拒不整改的;
9.未按照有關程序和規定審核審批支付社會保險基金的;
10.違反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其他行為。
(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流失的,責令限期追回;給社會保險基金、參保單位或者參保人員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1.擅自更改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和費率的;
2.違規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登記,或因參保繳費、登記業務審核不嚴造成基金嚴重損失或社會影響的;
3.擅自減免社會保險費或者核銷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的;
4.違規審核、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5.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6.違規設置或者擅自更改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業務、財務控制參數的;
7.違規開通社會保險服務系統連網的;
8.違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政策的其他行為。
(五)定點協議機構因違規被解除服務協議的,自解除服務協議之日起一年內經辦機構不得再次與其簽訂服務協議,重新申請定點協議單位的,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程序簽訂服務協議,報基金監督機構備案后,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開通相應服務網絡。定點協議機構因違法被解除服務協議的,自解除服務協議之日起兩年之內經辦機構不得再次與其簽訂服務協議,重新申請定點協議單位的,經辦機構應按照規定程序簽訂服務協議,報基金監督機構備案后,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開通相應服務網絡。
(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定點醫藥機構、工傷康復機構、工傷傷殘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等其他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就業培訓服務機構以及有關單位、個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上述相關違法信息納入鄭州市社會信用信息系統。構成犯罪的,嚴格按照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鄭州市公安局《關于建立查出和防范社會保險欺詐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嚴厲打擊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的通知》(鄭人社〔2016〕20號)文件精神,依法依規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用人單位或個人偽造資料、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等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糾正,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違規繳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并按照有關規定錄入鄭州市社會信用信息系統。無理抗拒、阻撓查處或不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拒不履行行政處理處罰決定或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單位或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按照有關規定錄入鄭州市社會信用信息系統。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三、有關要求
(一)被追回的社會保險基金或罰款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足額繳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專戶或財政罰沒收入戶,并將有關票據及時提交經辦機構和監督檢查機構,并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
(二)本通知中各項基金的監督檢查,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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