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局部修訂的通知》
建標〔2023〕81號
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管)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軍事設施建設局,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
現批準國家標準《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50038-2005)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3年12月25日
局部修訂說明
本次局部修訂系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7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修訂及相關工作計劃〉的通知》(建標〔2016〕248號)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于同意國家標準〈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由修訂調整為局部修訂的函》(2021-14)的要求,由中國建筑標準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對《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50038-2005局部修訂而成。
本次局部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修改和補充了不同防空地下室類型的適用參數、結構材料強度綜合調整系數、柴油電站設置要求,增加了移動電站與設有濾毒通風的防空地下室結合設置的要求,以及人員出入口的設置要求。
此次局部修訂共88條,分別為第2.1.9、3.1.3、3.1.8、3.1.10、3.2.1、3.2.6、3.2.10、3.2.12、3.3.6、3.3.19、3.3.20、3.3.23、3.4.1、3.4.4、3.4.11、3.5.1、3.6.5、3.9.4、4.2.1、4.2.3、4.10.2、4.10.7、4.11.5、4.11.7、4.11.8、5.1.1、5.1.3、5.1.4、5.1.5、5.1.6、5.2.2、5.2.7、5.2.8、5.2.13、5.2.17、5.2.18、5.3.1、5.3.3、5.3.9、5.3.10、5.4.1、5.4.2、5.4.3、5.4.4、5.5.4、5.6.11、5.7.2、5.7.6、5.7.6A、6.2.1、6.2.2、6.2.7A、6.3.11、
6.3.13、6.3.15、6.4.2、6.4.3、6.4.5、6.5.4、7.1.1、7.2.4、7.2.11、7.2.12、7.2.13、7.2.15、7.2.16、7.2.17、7.3.2、7.3.4、7.4.5、7.5.1、7.5.9、7.5.10、7.5.11、7.5.12、7.5.13、7.5.16、7.6.8、7.7.2、7.8.1、7.8.2、7.8.3、7.8.4、7.8.5、7.8.6、A.0.1、
A.0.2、F.0.3條。其中新增2條,刪除1條。
本規范中下劃線部分為修訂的內容,用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2023年版)》(GB50038-2005)【全文附高清無水印PDF版+可編輯Word版下載】
標準號:GB50038-2005
標準名稱: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2023年版)
英文名稱:Code for design of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2023)
發布日期:2005-11-30
實施日期:2006-03-01
中國標準分類:P18(人防工程)
國際標準分類:93.020(土方工程、挖掘、地基構造、地下工程)
發布單位: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簡介: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設計符合戰時及平時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適用、經濟、合理,依據現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戰術技術要求》制定本規范。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屬于下列抗力級別范圍內的甲、乙類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區內的結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類單建掘開式人防工程設計。1防常規武器抗力級別5級和6級(以下分別簡稱為常5級和常6級);2防核武器抗力級別4級、4B級、5級、6級和6B級(以下分別簡稱為核4級、核4B級、核5級、核6級和核6B級)。注:本規范中對“防空地下室”的各項要求和規定,除注明者外均適用于居住小區內的結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單建掘開式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設計必須貫徹“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并應堅持人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在平面布置、結構選型、通風防潮、給水排水和供電照明等方面應采取相應措施使其在確保戰備效益的前提下,充分發揮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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