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二批)的決定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6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為適應形勢發展變化,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根據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對1988年至2013年期間單獨發布的有關行政訴訟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進行了清理?,F決定廢止15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廢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從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但過去依據或參照下列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當事人對廢止決定公布前的行政行為不服,在決定公布后提起行政訴訟或者進入再審程序的,除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與當時有效的法律相抵觸外,人民法院可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