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8〕1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部機關有關司局,其他有關單位:
為規范國土資源部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項目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土資源領域應用基礎研究、重大公益性技術前期預研、實用技術研究開發和有關技術標準研究等工作,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財教〔2006〕219號),部制定了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土資源部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國家科技規劃》)和《國土資源部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國土資源科技規劃》),規范和加強國土資源部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以下簡稱“國土資源公益科研專項”)經費項目的管理,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財教〔2006〕219號),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國土資源公益科研專項圍繞落實《國家科技規劃》和《國土資源科技規劃》的重點領域和優先主題,組織開展國土資源行業應急性、培育性、基礎性科研工作(不包括國土資源行政管理方面的研究)。主要包括:
(一)國土資源行業應用基礎研究;
(二)國土資源行業重大公益性技術前期預研;
(三)國土資源行業實用技術研究開發;
(四)國土資源領域國家、行業重要技術標準研究;
(五)國土資源領域計量、檢驗檢測技術研究。
第三條 國土資源公益科研專項經費項目要體現國土資源行業的特點和重點,要與國家科技計劃、國土資源大調查等專項支持的項目有區別、有銜接,不重復立項。
項目的承擔單位應是中國大陸境內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業單位、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等。鼓勵國家、部重點實驗室通過依托單位申報項目。
項目負責人應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資歷的在職人員。鼓勵進入省部級以上人才計劃的中青年科技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
第四條 國土資源公益科研專項經費使用要科學合理,??顚S?。部系統外的單位承擔專項經費項目的財政資金應占國土資源公益科研專項經費的一定比例。
第二章 組織管理體系
第五條 部科技、財務主管部門在財政部、科技部的指導下,負責國土資源公益科研專項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部科技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土資源行業發展需求,受理項目建議,組織提出項目建議;
(二)組織項目實施方案編制及審查;
(三)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并與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四)協調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監督檢查、項目驗收和績效考評。
部財務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項目預算建議的審查;
(二)組織項目總預算及年度預算的編制、報送及下達;
(三)組織項目的財務監督檢查、決算和績效考評,配合審計機關、內審機構開展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
各?。▍^、市)國土資源部門協助部科技、財務主管部門對國土資源公益科研專項進行管理。
第六條 部成立國土資源公益科研專項管理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項咨詢委員會”),成員包括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經濟等領域的專家。專項咨詢委員會主任由國土資源部領導擔任。委員會日常事務由國土資源部科技主管部門辦理。
專項咨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科技規劃和國土資源科技規劃,提出國土資源公益科研專項重點研究方向;
(二)審查報送財政部、科技部的項目建議;
(三)在項目執行過程中發揮咨詢評議作用。
根據需要,組織技術和預算專家小組,為專項咨詢委員會的咨詢、決策工作提供支持,包括項目立項建議審查、實施方案和預算審查、中期檢查、驗收評審等。
第七條 國土資源公益科研專項經費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 按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預算;
(二) 按照項目任務書具體組織實施,管理項目經費,落實合同書約定配套措施;
(三) 接受監督檢查、驗收和績效考評。
(四) 按要求進行成果登記,并對項目形成的成果資料(包括技術報告、論文、數據、評價報告等)進行歸檔,促進項目成果應用、轉化及推廣。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八條 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家科技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圍繞國土資源中心工作和國土資源科技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國土資源科技規劃》,報送科技部、財政部備案。
第九條 部科技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科技規劃》和《國土資源科技規劃》,組織提出一系列項目建議。
項目建議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立項的必要性及需求分析;
(二)項目目標及主要任務;
(三)相關領域國內外技術現狀、發展趨勢及國內現有工作基礎;
(四)技術、經濟效益及成果共享方式;
(五)實施年限、經費概算與資金籌措;
(六)必要的支撐條件、組織措施及實施方案;
(七)專項經費管理咨詢委員會的推薦意見;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條 項目建議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落實《國家科技規劃》和《國土資源科技規劃》的重點領域和優先主題;
(二)符合國土資源公益科研專項經費項目的特點及立項要求;
(三)具有明確的目標和考核指標;
(四)完成后能直接投入應用或具有較強應用前景;
(五)與國家科技計劃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重點或重大項目以及部門重大專項項目不重復。
第十一條 專項咨詢委員會以及根據需要成立的技術專家小組,對科技主管部門組織提出的項目建議進行綜合審查,提出國土資源公益科研專項總體項目建議以及承擔單位選擇方式建議。
承擔單位選擇方式建議包括招標、擇優委托等方式。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公益科研專項總體項目建議經部審查后,報科技部、財政部。
第十三條 根據科技部審核、查重后的反饋意見,部科技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提出項目建議內容和承擔單位調整建議,按程序報送科技部、財政部。
第十四條 部科技、財務主管部門組織承擔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預算并組織審查。
項目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基本信息;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及發展趨勢;
(三)主要研究內容,擬解決的主要科技問題、難點和創新點;
(四)項目的總體目標和年度目標;
(五)項目的研究方法、技術路線和實施方案;
(六)項目預期成果及經濟、社會效益;
(七)項目參加人員基本情況;
(八)項目承擔單位及協作單位現有科研基礎及條件、保障措施;
(九)項目承擔單位審查意見。
項目預算編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項目參加人員基本情況;
(三)項目預算及明細;
(四)自籌經費來源證明;
(五)承諾書。
項目預算的具體要求按財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財教〔2006〕219號)執行。
第十五條 部財務主管部門根據審查結果,提出國土資源公益科研專項經費項目預算安排建議,報送財政部。
第十六條 部財務主管部門根據財政部部門批復的項目總預算和年度預算下達項目預算。部科技主管部門根據財政部批復的項目預算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第四章 項目實施及預算執行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簽訂的項目任務書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多個單位合作的項目由第一承擔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實行招投標管理的項目,按照國家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項目實施中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項目實施和經費執行情況分別報部科技、財務主管部門。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計劃任務調整、項目負責人變更或調動單位、項目承擔單位變更等重大事項,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報部科技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調整或撤銷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報部科技主管部門核準后執行。必要時,部科技主管部門可根據實施情況及專家評估意見等直接進行調整。
需要調整或撤銷項目的情況包括:
(一)市場、技術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動,造成項目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需要修改;
(二)項目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繼續實施;
(三)項目技術骨干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四)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需要撤銷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同時報國土資源部科技主管部門、財務主管部門核查備案。
第二十條 項目預算一般不予調整,特別是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其它支出科目確需調整的,在不超過核定預算10%,或超過10%但科目調整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研究需要調整執行。其它支出科目預算執行超過核定預算10%且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調整意見報部財務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嚴格經費開支管理。項目經費開支范圍按財政部、 科技部《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財教〔2006〕219號)執行。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項目經費年度專項決算。項目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終不滿三個月的,當年可以不編報年度專項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專項決算中反映。項目經費決算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編制,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專項決算報送部財務主管部門,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經部批準,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三條 在研項目的年度結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因故終止,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牽頭,項目承擔人協助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報部財務主管部門。部財務主管部門組織清查處理,剩余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由部收回,按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二十四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部科技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五條 項目驗收由部科技、財務主管部門組織,分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兩個部分。財務驗收是業務驗收的前提。
驗收的依據是《國土資源部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項目實施方案》和《國土資源部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項目任務書》。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 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 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 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 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 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 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 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 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通過業務驗收:
(一)項目目標任務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三)未經申請或批準,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目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變更;
(四)超過下達的項目任務執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說明。
第二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執行期結束后三個月內仍未提出驗收申請的,部科技主管部門視情形嚴重程度,可對有關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進行通報。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提前三個月申請延期,經部科技主管部門批準后按新方案執行;如未能批準,項目仍需按原定期限進行驗收。
第二十九條 項目驗收結論由部科技、財務主管部門書面通知項目承擔單位,除有保密要求外,可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條 部財務、科技主管部門結合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情況,逐步建立國土資源行業科研專項績效考評制度??冃Э荚u結果將作為以后立項、選擇承擔單位、確定預算、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資產與知識產權管理
第三十一條 國土資源公益科研專項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
第三十二條 加強國土資源公益科研專項成果管理和知識產權保護。國土資源公益科研專項取得的成果要按照《國土資源部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在項目驗收前由項目第一承擔單位辦理科技成果登記,涉及國家機密的,執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其歸屬和管理按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其中,項目形成的論文及專著須標注“國土資源部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資助”字樣。
第三十三條 鼓勵國土資源公益科研專項研究成果轉讓和轉化。成果轉讓和轉化過程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及相應權益等問題,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與科技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執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對不按時上報年度報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監督檢查的項目,采取緩撥、減撥、停撥經費等措施,要求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利的項目,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追回已撥付經費,取消其參與國土資源公益科研專項資格等處理。
第三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科技成果,一經查出,撤銷立項,追回已撥付項目經費,并取消其承擔或參與國土資源公益科研專項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由國土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官網下載】
1、項目建議書(格式)
2、項目實施方案(格式)
3、預算經費申報書(格式)
4、部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項目任務書(格式)
5、年度實施情況報告
6、驗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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