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預算執行管理的通知
財教〔2011〕227號
教育部:
為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預算執行管理,提高預算執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預算執行工作的指導意見》(財預〔2010〕11號)和《中央教科文部門預算執行管理辦法》(財教〔2011〕128號)【全文廢止,最新:財科教〔2017〕113號《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科教部門預算執行管理辦法〉的通知》,下同】,現就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預算執行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中央財政科技經費(以下簡稱財政科技經費)是指中央民口“206科學技術”科目財政撥款,不包括產業技術研究開發資金、基本建設支出等。財政科技經費的預算執行管理參照財教〔2011〕128號的規定執行。
二、建立財政科技經費預算安排與預算執行計劃執行情況掛鉤制度。對于我部已批復年度財政科技經費預算(不含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資金)執行計劃的部門,對部門預算中的財政科技經費項目支出預算實際執行進度分7月、10月兩個時點進行考核:凡截至7月31日、10月31日項目預算實際執行進度低于預算執行計劃進度5個百分點(含)的,將按本年度安排的財政科技經費相關項目支出預算的5%、10%核減,具體調減的項目及其預算由部門提出,報財政部核定,如余額不足扣減的,按余額扣減。對于項目支出總預算實際執行進度完成預算執行計劃,并且高于上年同期該部門預算執行進度5個百分點(含)或達到序時進度的部門,將在下年度預算中適當安排財政科技經費績效支出。
三、建立財政科技經費預算安排與預算執行情況掛鉤制度。對于未納入預算執行計劃考核的部門,對相關專項經費預算執行進度分7月、10月兩個時點進行考核:截至7月31日、10月31日相關專項經費預算執行進度低于該專項平均執行進度10個百分點(含)的,如無特殊原因,將在下年度預算中相應核減該專項經費5%,并采取兩個時點疊加核減的辦法;高于該專項平均執行進度10個百分點(含)或達到序時進度的,將適當安排財政科技經費績效支出。列入考核范圍的專項經費包括:中央級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業務費、非營利性科研機構改革啟動費、國家重點實驗室專項經費、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專項資金、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資金、中央級科學事業單位修繕購置專項資金等。
建立預算執行進度通報制度,對各專項預算執行進度在相關部門范圍內進行通報。請各部門于每年8月15日、11月15日前,通過http://211.103.202.8(預算執行統計系統)填報截至7月31日和10月31日相關專項經費的預算執行率。預算執行率是指截至考核時點,從國庫中實際支出的專項經費數(不含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資金)占當年已下達的項目財政撥款數的比例。請各部門據實填寫,如逾期未報或填報數據失實,則將相關專項資金預算執行率視同為0。
四、建立財政科技經費預算安排與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資金消化情況掛鉤制度。各部門(單位)應當積極采取措施減少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資金。上年度財政科技經費累計結轉結余資金占預算的比重高于50%且比前一年比重下降幅度小于20%(含)的,以及比重在20%和50%之間且比前一年比重下降幅度小于10%(含)的中央級科研院所,將按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資金的5%核減相關年度財政科技經費項目預算。上年度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資金占當年預算的比重低于0.5%的中央級科研院所,將在下年度預算中適當安排財政科技經費績效支出。
五、績效支出用于部門和中央級科研院所按財政預算管理相關規定和現有財政科技經費支持范圍安排科學研究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發放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等人員性支出,不得支付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同時,也要避免與現有國家科技計劃、基金、專項等的重復交叉。
六、按時申請預算調整,嚴格控制預算追加。各部門要按照相關財政預算管理要求,按時辦理預算調整。一是及時細化和調整預算。在切實提高年初預算到位率的同時,對年初沒有細化的預算,各部門原則上要在當年6月30日前全部細化,超過9月30日仍未細化的,除據實結算項目外,要全部作調減預算處理。因特殊原因導致原項目無法支出的,各部門應及時向財政部提出調減預算的申請。二是規范追加預算管理。部門申請追加預算,除特殊事項外,應在當年8月31日前將追加預算的申請文件報財政部,超過上述時限,我部不再辦理。各部門要嚴格控制預算執行中的追加事項,除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相關政策需追加的特殊事項外,其他事項原則上不予追加。對于能納入下年度部門預算的項目,原則上不在當年追加。
七、規范使用。各部門應當牢固樹立依法理財和勤儉辦事業的理念,堅持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和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安全性、規范性、有效性并重的原則,規范本部門的資金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堅決防止各種違法違規、不講效益、“突擊花錢”等行為發生。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相關考核指標和考核范圍將根據具體執行情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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