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科教部門預算執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科教〔2017〕113號
中央科教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預算執行管理制度,規范和加強中央科教部門預算執行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全年預算任務完成和科教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科教部門預算執行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科教部門預算執行管理,促進預算執行的及時性和均衡性,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全年預算任務完成和科教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部門預算執行管理,包括財政部批復的當年部門預算、以前年度財政撥款結轉資金、年度預算執行中預算調劑,以及年度預算績效目標的執行管理。
第三條 中央科教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是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主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并對執行結果負責。財政部對部門預算執行負有組織、監督和指導的職責。
第四條 各部門應當建立預算執行管理責任制度。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把預算執行的管理責任明確和落實到具體承擔單位。
第五條 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預算執行管理機制。根據各自業務工作特點和財政預算管理的要求,改革和創新管理機制,把業務工作與預算執行、績效目標及指標的實現程度等有機結合,建立健全體現部門特點的預算執行管理制度。
第六條 各部門應當加強內部制度建設。按照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管理要求,進一步加強部門內部制度建設,建立和完善預算和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提高部門預算執行管理水平。
第七條 科學合理編制部門預算是保證預算有效執行的重要基礎。各部門在預算編制過程中,應按照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科學性、績效性、穩妥性、重點性、透明性等原則,結合部門三年滾動規劃、事業發展規劃和目標,全面提高預算編制質量。
第八條 嚴格項目預算編制。各部門應加強項目庫建設和管理,科學規范設置項目、績效目標及指標,突出重點。項目全部納入項目庫管理,做實項目庫,充實項目儲備,列入預算安排的項目必須從項目庫中選取。同時,各部門要改進項目管理方式,強化績效目標導向,增強預算統籌能力,整合歸并同類支出,避免對同類支出的管理碎片化。
第九條 加強預算審核工作。各部門應結合各自實際,提前做好預算編制前的相關準備工作,建立健全預算評審機制,規范評審程序,提高評審質量,并強化評審結果的應用,做到預算與績效一體化,在部門內部嚴把預算編制審核關。
第十條 嚴格控制預算調劑事項。各部門應強化預算約束,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項目間的預算資金調劑。確需調劑使用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加強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各部門應按照財政部關于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的規定,加強對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統計、分析和統籌使用,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盤活存量資金,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實行預算執行計劃管理制度。各部門應當從當年4月起逐月編制當年財政撥款預算執行計劃和以前年度財政撥款結轉資金執行計劃,于財政部批復本部門預算后十五個工作日內送財政部備案。部門編制用款計劃時應與報送的預算執行計劃相結合。
第十三條 實行重點項目監控制度。每年初財政部會同各部門綜合考慮項目規模、實施周期等因素,原則上選擇3-5個二級項目作為部門重點項目。財政部對重點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控。
第十四條 實行預算執行分析會議制度。根據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財政部不定期召開預算執行分析會議,對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重點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深入分析,提出改進措施和工作要求。各部門也應建立本部門預算執行分析會議制度。
第十五條 實行預算執行定期報告制度。各部門應當對所屬單位建立定期報告制度,要求各單位定期報送預算執行進度以及預算執行分析報告、各部門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預算執行分析報告報送財政部。
第十六條 實行預算執行通報和警報制度,財政部自每年7月起,逐月對各部門預算執行進度、重點項目執行進度進行通報。凡預算執行進度低于中央本級平均執行進度10個百分點以上且預算執行進度排名在中央部門100名以后的部門均納入警報范圍。警報與通報同時發布。各部門對所屬單位也應建立預算執行通報警報制度。
第十七條 實行預算執行約談和督查制度。對納入警報范圍的部門以及重點項目執行進度偏慢的部門,財政部實行約談制度或對其進行專項督查。各部門對預算執行進度慢的所屬單位也應實行約談或督查制度。
第十八條 加強部門預算執行的基礎管理工作。各部門應加強基礎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的建設,加強基層單位管理工作的建設。要按照國庫管理規定及預算管理要求,及時、準確地編制用款計劃,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應當隨部門預算同步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提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九條 實行預算執行與預算調劑掛鉤制度。根據當年預算執行情況等,結合以前年度結轉資金規模,確需調劑使用的,各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辦理。各部門對所屬單位也應建立預算執行與當年預算調劑掛鉤制度。
第二十條 實行預算執行與預算編制掛鉤制度。財政部在審核測算部門下年度預算時,將根據當年預算執行情況、以前年度結轉資金執行情況,年度績效目標及指標的實現程度等,對相關部門的預算規?;騼炔拷Y構進行調整。各部門對所屬單位也應建立預算執行與預算編制掛鉤制度。
第二十一條 實行預算執行總結制度。預算執行年度終了,財政部將對上年度預算執行工作進行總結,并對預算執行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通報表揚。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預算執行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財政部2011年5月4日發布的《中央教科文部門預算執行管理辦法》(財教〔2011〕1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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